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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扶贫领域违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查办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7-01-03 16:14:15       作者:罗鹏凯 蔡力       来源:区纪委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进一步落实了许多惠农政策,加大了对众多惠农项目的资金投入。与此同时,在大安区,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没有承受住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考验,利用职权肆意妄为,损害了我区部分地区农民群众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我区近年来扶贫领域违纪案件的情况及特点

2013年以来,大安区在扶贫领域共接收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25件,其中,涉及中省纪委转办5件,市纪委转办9件,大安区纪委自收11件(不含上级转送件)。就信访举报涉及干部的职级情况而言:乡科级干部1件,占比4%;农村干部8件,占比32%;反映社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16件,占比64%。案件查办方面,全区共立案查处涉及扶贫领域违纪案件9件,立案查处99人,移送司法机关33人。

分析以上案件的特点,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群众补助资金。共收到群众信访举报6件,立案查处3件,移送司法机关33人。如:2009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回龙镇某村文书的杨某伙同该村支书陶某等人,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作中,与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杨某串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款。四年间,杨某等人将每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在扣除当年实际产生的开支后,采取虚列人工费、管护费等支出的手段将剩余的款项予以私分,共计私分款项6万余元,其中村文书杨某、村支书陶某等人各分得赃款1.5万余元,镇农业中心副主任杨某分得赃款1.4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201412月,该镇农业中心副主任杨某、村文书杨某、村支书陶某三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存私分财政扶贫资金。收到群众信访举报16件,立案查处4件。如:2012年底,在发放危破房改造补助过程中,为了谋取私利,时任新店镇某村支书的张某伙同该村主任杨某,私自加收了该村张某某、杨某某等11名农民,每户0.3万元建房质保金,共计3.3万元予以私分。20167月,该村支书张某、村主任杨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滥用职权、“雁过拔毛”、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收到群众信访举报2件,立案查处1件。如:200812月至20144月期间,时任永嘉乡某村主任的郭某为减轻自身赡养义务,利用其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采用向该村支书陈某、妇女主任陈某某打招呼的方式,直接以其父郭某某体弱多病,且无经济收入为由,绕开农村低保申请正常程序,未经全体村民公开推举,也未向全体村民公示申请具体情况,私自决定将其父郭某某纳入低保申请名单,并自制低保资料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通过上述方式两次为其父违规办理农村低保。201512月,该村主任郭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是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和发放财政扶贫资金。收到群众信访举报1件,立案查处1件。如:2010年中旬,永嘉乡召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题会,会上提出场镇保洁和突击整治费用由各村自己承担,乡上不安排专项资金。为解决永嘉乡某村卫生保洁经费问题,时任该村主任的陈某与该村支书郭某商议决定向上级部门申报5个低保户,用此5人的低保费作为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而后向上级部门申报了5个低保户名单,其中只有2个符合申请低保资格。另外,该村主任陈某与村支书郭某共谋并虚报了该村村民兰某某夫妇、胡某某等3人低保。从20109月开始领取低保费至20143月,一直以套取低保补助金来支付所聘请场镇保洁人员的工资。201410月,该村主任陈某、村支书郭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我区扶贫领域违纪案件的发案原因

结合上述案件特点及观察,可以说,扶贫领域的发案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因素,既存在教育和预防的盲点,又有监督和管理方面的缺失。

(一)文化素质不高、法纪意识淡薄、政治觉悟较低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首先,大多数农村基层管理人员只有中学文化或小学文化,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普遍存在着法纪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低、文化程度低且忽视学习和教育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党性意识、宗旨意识、法纪意识;其次,部分农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较为缺乏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知道自身享有哪些优惠措施,不明白自身可以主张哪些权利,不懂得如何采取合规合法方式、有效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财务管理混乱

虽然现在实行了村财镇管,但是就观察到的情况而言,目前在财务管理方面,部分村级组织存在以下五方面问题:一是财务账目不健全,少数村级组织的部分收入未及时入账,甚至存在假报冒领的情况;二是缺乏严格的分工制约机制,财务上不分会计和出纳,无法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三是审核把关不严,条据上虽列有经手人、审批人,但在报账时审批人大多不对条据开支内容进行实质上的审核,真实性存疑;四是业务交接不规范,在更换村会计时,有时并未进行规范的财务交接,致使村级组织的财务状况无法衔接,客观上给村级管理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便利;五是开支监管不严格,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前,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开支随意性大,吃喝账目过多,各种名义的开支都予以报销,缺乏严格监管。

(三)权力监督制约单薄

权利失去监督,就容易导致违纪违法现象的产生,农村基层组织更是如此。目前,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纵向监督弱化。按照制度,上级相关部门应经常对镇村进行监督,但实际上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上级相关部门对镇村经济来源无法完全掌握,对其是否合理开支无法完全监督到位,使部分镇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为部分镇村干部的违纪行为提供了便利。二是横向监督虚化。部分村级基层组织在领导分工、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导致分工不明、权责不清,部分村级基层组织主要领导不仅掌握着财权,而且还掌握着人事权,造成其他班子成员所应发挥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三是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部分村级基层组织虽设置有“公示墙”、“公示牌”但却存在公示事项和信息不及时、不具体、不全面等问题,导致农村群众对扶贫脱困的各种补贴、政策、措施等有关情况知晓率较低,较大程度上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使群众监督流于形式。

(四)扶贫资金管理薄弱

当前,我区区级业务职能部门和资金分配部门分两条线管理,管业务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业务,且扶贫资金多由区财政直接划拨,没有中间环节,对于乡镇一级想侵占扶贫资金的部分管理人员造成较大制约。但在扶贫资金分配末端,有时却缺乏必要的领用分配程序及监督程序,当村集体或村干部领到钱后,对其如何进行分配缺乏有效监督途径,农民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对于长期性、固定性项目资金如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由于属于经常性补贴,农户对补贴标准及发放政策比较了解,且一般直接发放到储蓄折或卡里,这部分资金安全性较高,出现问题较少;而其它一些临时性、短期性项目资金如退耕还林补偿费、扶贫款、抗旱救济款等,尽管也制定了一些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但由于未及时充分公示、透明度较差,给付环节简化,缺乏必要的领用监督程序,往往容易沦为监管盲区而成为部分村级管理人员非法获利的目标。

三、查办扶贫领域违纪案件的对策

结合查办案件的经验,以及从事业务分管的心得,根据扶贫领域自身所具有特点,笔者认为,在查办此类违纪案件时,应始终做到以下“三个坚持”,方可有利于取得良好实效。

(一)坚持走群众路线

走群众路线,是查办扶贫领域违纪案件的有效途径。扶贫领域的违纪行为,绝大多数就发生在农村以及各基层单位和部门,隐蔽性强,窝案、串案多,但往往从各基层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账面上很难直接发现案件线索。因此,要有效收集扶贫领域的违纪线索,及时揭露和证实违纪事实,就必须依靠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始终坚持查办工作走群众路线,才能达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效果。具体而言,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深入到农村中去,依托现有平台,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加强政策措施宣传和信访举报宣传,广泛收集违纪问题线索,有效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对于人民群众通过各类渠道进行信访举报的案件线索,留下了联系方式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结情况和处理结果。对于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应该在充分斟酌案件自身性质和具体特点的前提下,在合适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通过适合渠道对群众进行案情的通报和公布,力争在最大程度上赢得广大农村群众信任,从而促进群众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办案工作的充分配合和有力支持。

(二)坚持严格执纪

只有严格执纪,才能有效震慑各类潜在的违纪人员,使之不敢轻易伸手捞取不义之财。而对于暴露出来的问题,我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进行坚决查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要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对于“四种形态”总体部署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这个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认真研判在扶贫领域违纪案件的案发特点,牢牢把握查办此领域内系列违纪问题的重点领域、关键部位和高危环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认清办案重点,把查办扶贫领域的违纪案件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对于群众联名举报、长期举报甚至引起群体上访的案件,党委政府、上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作为重中之重,不论涉及到哪个部门,涉及到什么人,无论涉案金额大小与否,都要一查到底,严格依照党纪党规严肃追究和查处,及时回应关切,积极消除案件自身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三)坚持宽严相济

在查处扶贫领域违纪案件时,要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办案政策:对于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以及群众联名举报、引发集体上访、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坚决依照党纪党规从严查处;对于违纪案件情节轻微,违纪者本人真诚悔改,或者违纪者主动交待组织尚未发现的违纪问题、主动检举提供组织尚未掌握的他人违纪事实等具备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在党纪党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纪依规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理;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充分把握和坚决体现中央纪委“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从有利于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注意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把握好执纪的力度和尺度,做到既坚持严格执纪又实施教育拯救,既有效惩治和打击违纪行为又尽量减小对当地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同时,充分督促相关组织或部门深化后续的教育工作,力争做到办结一个违纪案件、打击一类违纪行为、教育一批从业人员、净化一地人员思想,真正实现惩办违纪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的最大化。

 

(罗鹏凯:区纪委常委,蔡力:区纪委纪检监察室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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