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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析及工作建议
发布时间:2021-04-06 17:16:45       作者:李开友 张燕       来源:区司法局

近年来,我区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个案常常出现不断上诉的现象。为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减少和避免政府诉讼风险,现就以我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做简要剖析。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数量分布。2016年以来,我区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量为45件。20161件,20175件,201817件,201915件,20207件,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20171件,20184件,20194件,20205件。

2.判决结果。2016件至今一审结果如下:上述案件中,暂无结果4件,裁定驳回起诉9件,经协调撤诉5件,判决27件。27件判决案件中,行政机关确认决定违法14件、撤销2件、维持9件、确认区政府行为违法1件、判决履行1件。

2016件至今二审结果如下:二审裁定1件(结果维持原裁定),二审撤诉1件,二审判决5件(结果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限期搬迁交出土地决定违法)。

3.案件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城房)2件、集体土地(农房)征收36件、信息公开3件、国家赔偿2件、行政给付1件、其他行政行为1件。

4.地域分布。从地域分布一审主要涉及大山铺镇8件、和平街道35件、大安街2件。拆迁行政征收类案件涉及项目主要为方特恐龙王国、彩灯大世界、东部新城。

二、案件的形成原因

1.大规模征地拆迁带来的负面效应

2016年以来,全区完成征地约20000亩、拆迁6300余户、农转非20000余人,征地拆迁工作总体平稳有序,无群体上访事件,得到老百姓高度认可,现仅余19户(46件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存在一个当事人有多个诉讼案件)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占近三年实施房屋拆迁总数户数的0.3%

2.地方规章未及时修订带来的影响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第4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政府69号令)于201322日公布,其中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规定应于2016年进行修订至今未进行修订,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补偿标准偏低,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成为普遍争议的焦点。

3.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带来不确定性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至今无完整的程序法,对于征地拆迁组织实施行为本身具有模糊性。2017年开始大规模征地拆迁之初,由于区国土局作为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的特殊管理体制,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在两级法院的指导下将“限期搬迁交出土地决定”行为纳入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行为之中,并按照此原则进行实施,但这种观点未得到省高院的认可,因此诉至法院的拆迁行政征收类案件存在确认违法的风险。

4.被拆迁户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

2019年的拆迁行政征收类案件大部分的当事人已聘请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为代理人,并且在律师的引导下,从信息公开、限期搬迁决定主体、征地拆迁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方面逐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出现大量当事人一人多次诉讼案件的情况。

5.政府在行政行为中有不规范行为

一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017年由于区国土局作为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的特殊管理体制,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将“限期搬迁交出土地决定”行为纳入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行为之中,但这种观点未得到省高院的认可。二是征用土地相关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三是调查工作不细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项目遗漏、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等情况不时出现。四是补偿、安置不到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数年以上,重建的楼盘还未出来。

三、工作建议

1.全面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

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基层政府法治建设,基层政府法治建设状况通过以基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反映出来。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以及行政行为不规范。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决策出台的调研咨询、评估论证程序,排除违法风险;要切实加强对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在实行法定化和公开化的基础上,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证据意识、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意识贯穿于行政执法始终,使每一个行政行为都经得起司法审查,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避免行政败诉。

2.发挥法制队伍作用,切实降低减少诉讼风险

各单位在行政决策时充分利用法律顾问资源,对重要文件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客观公正的职责作用,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提升行政决策水平。要落实法律顾问和多元调解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使政府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当中。

3.建立明晰责任清单,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各单位要认真自查梳理并建立权责明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的权责事项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好行政行为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留痕,实现行政行为的全链条留档备查,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闭环管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抓手,基层法治环境直接影响着法治政府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当前,我区正在大力推进天府旅游名县的创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全区各单位的法治建设,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我区的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李开友:区司法局局长,张燕:区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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