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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网络赌博”的社区副主任
发布时间:2021-05-12 15:44:27       作者:文明全 刘芯榆       来源:区纪委监委

大安街马草山社区原副主任罗某某,于2019123日当选为社区副主任,却因沉迷网络赌博,利用自己兼任社区出纳管理、经手社区资金的便利,采取虚列事由开具现金和转账支票的方式,上任仅3个月,上演了一场疯狂挪用单位集体资金25.5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的悲剧,最终成为以身试法的反面典型。20206月,罗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大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放

 

“我错了,对挪用社区资金进行网络赌博无异议,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积极配合纪委主动交代问题,并想办法找亲戚朋友借钱,把自己挪用的钱补上,……”罗某某对自己挪用社区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从她的话语中,听出了浓浓的悔意。

罗某某,2019123日当选为大安街马草山社区副主任,负责社区计生、武装、司法等工作。新当选为社区副主任的罗某某,工作积极肯干,各项工作推进有力,赢得了社区一班人对她工作能力的肯定和信任。

12月中旬,社区原出纳因工作需要调离了马草山社区,社区两委决定由曾从事并熟悉财务工作的罗某某兼社区出纳接手社区财务工作。但殊不知,这一工作的调整,为终日沉迷网络赌博不能自拔的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支票挪用社区资金打开了大门。

2020110日,接手财务工作不到1个月的罗某某就胆大妄为地挪用了社区1.4万元社区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至此,罗某某沉迷网络赌博疯狂挪用社区资金的行为一发不可收拾,上任短短3个月时间挪用社区资金25.5万元用于“打麻将”等棋牌网络赌博游戏,一步步走向最终“无法挽回”的道路。

“我喜欢玩手机,手机里经常会弹出一些棋牌游戏广告、网站链接,出于好奇就尝试着点进去玩起了‘打麻将’‘抢庄牛牛’。刚开始是赢钱,慢慢地就是输钱,越输越多后,总想着把本钱捞回来,就这样慢慢地陷进去了。”留置室里罗某某就办案人员询问为什么会沉迷网络赌博的原因时,罗某某悔恨的答道。

然而,月收入仅2000余元的罗某某,每月除了上班的公交车费和女儿幼儿园800元学费的支出,几乎把所有钱都砸进了网络赌博中。为了翻本,不仅把之前赢来的钱都输光了,还赔上了自己的工资和所有积蓄,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月光族”。

越陷越深的罗某某却并没有认识到沉迷网络赌博的危害,未能及时“刹车”,“断网”收手止损,仍然一心只想着要翻本捞回本钱。就在罗某某无钱兑换网络赌资,深陷网络赌博深渊的时候,她偶然间发现社区财务管理中层层审签流于形式、虚开支票等漏洞,令她打起了集体资金的主意,于是她采取瞒天过海的方式挪用社区资金进行网络赌博,企图帮助自己尽快捞回本钱。

作为社区出纳,罗某某本应该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社区资金支出联审联批制度,根据原始凭证填写《支出报账单》后按程序审批再行支付,并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由于街道、社区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财务分管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监督不到位,将资金支出联审联批制度当“摆设”,审核签批走过场应付了事,印鉴章管理更是随意混乱。让深陷赌博正为筹措赌资日坐愁城的罗某某发现了“找钱”翻本的机会。胆大妄为的罗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在空白支票上偷盖印鉴章,将社区资金转到她个人的银行卡上,用于充实网络赌博的“本金”,继续沉迷网络赌博。

赌红了眼的罗某某如痴如醉地沉迷网络赌博,肆意妄为的疯狂挪用社区资金,频繁的从单位账户转款到自己的账户,仿佛把钱从左边口袋放进右边口袋那样熟练。短短3个月时间,罗某某挪用社区资金17次达25.5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输得精光。

202033日,社区支部书记在工作中发现单位多笔资金开支未按时支付到位,在核对银行对账单、会计账目后,罗某某擅自挪用社区资金的行为暴露了出来,当面对社区书记的询问时,“东窗事发”的罗某某对自己挪用社区资金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034日,大安区监委对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进行立案调查。

罗某某作为社区干部,利用自己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采取虚列事由开具现金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挪用单位集体资金25.5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203月,大安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建议大安街道办事处依法罢免罗某某马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职务。20206月,罗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大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罗某某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在违法犯罪方面: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集体资金25.5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犯挪用资金罪。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明全:区纪委监委电教与信息中心主任,刘芯榆: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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