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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纠纷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07 12:11:03       作者:王贵勇 邱世元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一、我区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被拆迁户期望值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差异过大

2016年以来,全区完成征地近3万亩、拆迁8000余户、农转非约2.5万人,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有序,无群体上访事件,得到老百姓高度认可,已实施拆迁的现仅余16户未达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占近六年实施房屋拆迁总户数的0.2%。该少部分未签协议被拆迁户认为市政府69号令补偿标准过低,提出严重超越现行补偿政策的要求。

(二)为期望达到获取超越本地标准的理想化的补偿安置目的提起诉讼

一些被拆迁户为期望达到获取超越本地标准的理想化的补偿安置目的,网上聘请外地律师提起多次行政诉讼。律师先后从限期搬迁决定主体、征地拆迁程序等方面一案提起多起行政诉讼,并收取高额的诉讼代理费用。盲目信任律师的引导,对已经终审的诉求进行多次重复诉讼,导致诉讼代理费用至今还在累加递增中。高额的诉讼代理费用,致使该部分农户5年多来,坚持提出严重超越法规政策的过高要求,拒绝按政策规定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开展和被拆迁户问题的解决,导致该部分群体的矛盾至今难以化解,严重阻碍了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高额的诉讼代理费用导致被拆迁户即使被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后也拒绝按政策规定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三)其他地区征地拆迁政策带来的干扰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镇产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村镇产权房屋拆迁适用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且只对拆迁安置标准作了规定,并未对拆迁程序、流程作出详细规定,各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系“各自探索”“相互取经”。并且拆迁补偿标准中缺项部分以及安置人口的具体认定等问题也是由各区县各自制定的补充办法,全市缺少统一的房屋拆迁实施流程和规范。再加上其他地区在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中存在一定的管理不规范现象,被征地拆迁群众相互交流比较,导致我区少数被拆迁户拒绝签订拆迁协议,漫天要价,甚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时间,以谋求达到超越政策补偿标准的目的,对我区拆迁工作推进造成一定干扰。

(四)为抢工期存在违法拆除现象

在征地拆迁中少量存在未经有权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业主为抢工期就进行了拆除,导致当事人诉区政府征收行为违法,诉区政府行政赔偿等。无论是否有施工方承认对拆除承担责任,只要行政机关被推定为拆除行为的受益人,那么行政机关就会被法院确认违法。

二、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区政府败诉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行政决定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

区政府作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单位是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当时的区国土资源局不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而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单位,不具备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资格。20165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认为依据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可以由区政府作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主体单位。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按修改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主体单位只能是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判定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违法,是区政府败诉率较高的主要原因。但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不撒销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决定仍然有效,仍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达到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目的。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资格得到法律的确认。

(二)为抢工期存在违法拆除现象,造成区政府败诉

征地拆迁中少量存在未经有权机关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程序就进行拆除,严重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诉区政府征地行为违法,诉区政府行政赔偿等。无论是施工方实施拆除的,还是政府实施拆除的,法院通常认定征地主体单位区政府违法,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区政府败诉。

三、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全力保障被拆迁户利益,有效化解行政诉讼纠纷开展的工作

(一)开展专题培训,提高执行法律政策能力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为提高干部群众对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我区深入到各镇、街,组织开展了专题培训。

(二)完善执行政策的指导意见

《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自府函﹝2020189号)发布后,为确保新老征地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平稳过渡,我区制定印发了《贯彻实施市政府令第69号及自府函〔2020189号文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大自然资发〔20212号),对我区征地拆迁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三)规范公文文书格式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区重新拟定了整套涉及征地拆迁的协议、表格、公示文件等文书模板。

(四)开展了我区征地拆迁领域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2020年以来,为贯彻执行市纪委监委〔2020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78316号等开展征地拆迁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的文件要求,结合《关于开展“五大行动”提升群众满意度》(大委办发〔202022号)精神,在全区开展了征地拆迁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通过近3年持续开展的系统治理工作,收到了明显的实效,得到了市级的首肯;进一步规范了全区的征地拆迁行为,全力保障了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行政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严格按新法定程序开展征地工作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区严格按照新法的规定开展土地报征工作:对拟征收土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报征土地。该土地报征程序能有效的从源头上减少因土地征收产生的行政诉讼。

(六)加大协商力度,减少行政纷争

督促并指导镇、街加大未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的协商力度,作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签订拆迁协议有效化解行政诉讼纠纷。通过各方通力合作和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大部分行政诉讼纠纷得到化解。

(七)妥善解决东部新城拆迁安置房问题,全力保障被拆迁户利益

东部新城拆迁安置房建设滞后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由于市土地储备中心是东部新城安置房的提供单位,为此我局多次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反映需要尽快解决东部新城安置房问题,妥善安置被拆迁群众。市土地储备中心多次研究制定了解决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按以下途径解决东部新城安置房问题:一是尽快完成在建安置房扫尾工程,使在建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二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出让土地回购安置房;三是向被拆迁户回购安置房;四是存量商品房用作安置房。

目前,在建安置房已复工,正在安装水电等;“限房价、竞地价”回购安置房已启动地块出让程序;市土地储备中心筹资到位后,将适时启动向被拆迁户回购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用作安置房的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主动谋划积极作为

征地拆迁工作是否顺利直接影响我区建设的步伐、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尤其是大面积征地拆迁,更要有统一的领导加上多部门配合协调。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依策进行。各级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各单位主动对接,加强工作例会、情况分析、督查通报、调解处理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做细征地拆迁工作。处理好项目用地建设和征地拆迁工作关系。

(二)全面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

进一步规范涉及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决策程序,排除违法风险;切实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在实行法定化和公开化的基础上,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证据意识、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意识贯穿于行政执法始终,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避免行政败诉。

(三)贯彻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征地前,重视风险评估环节,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应对方法。征地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避免矛盾积累激化。重视行政诉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仔细研讨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答辩及组织证据资料做好诉讼应诉工作。在诉讼中也要加强和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全面健全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总结建立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避免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政府信誉。

(四)加大拆迁协商力度,慎用强制拆除程序

摸清重点户社会关系,利用多部门共同协作,加大征收工作前后的协商力度,以尽量减少强制执行工作;对于协商难度大、可能阻碍工程建设的被拆迁户及时启动强制搬迁程序,全力保障被拆迁户各项程序权利,避免违法拆除;对强制执行后的被拆迁户加大稳控力度,并做好思想疏导和善后工作,尽早实现拆后协议的签订。

 

(王贵勇:区自然资源局局长、邱世元: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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