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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渎职犯罪就在你身边
发布时间:2013-11-28 05:18:54       作者:张国友       来源:区检察院

从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始,到刑法修正案,再到明年11日起将要实施新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法律条文更加规范的同时,对于执法者和守法者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里仅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防止渎职犯罪和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查处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对渎职侵权案件的认识

1.渎职就是腐败。渎职和贪污受贿一样,是公共权力被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政权的社会认同度降低。凡是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就是腐败,渎职的本质也是腐败。当前我们社会存在的不稳定不和谐问题,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或“乱作为”(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引发的,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失误,会被无限地放大、炒作。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吏,所以我们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有如履薄冰的思想,尽心尽职,努力工作,不得有半点的懈怠和疏忽。

2.权力与责任。对权力的欲望,是部分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误区,岂知,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是现代公务活动的基本原理,行使权力的同时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手中的权力大了,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会沦为人民的罪人,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位,必须谋其政的原因所在、风险所在。我们的生活中无不充满“有得就有失”这一辩证法的简单原理,可有的人就是视而不见,一朝权在手,就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不铸成大错,他就真不知道锅儿是铁打的。

3.更新传统观念。一般的渎职案件,群众不愤恨,领导不在乎,特别是有的责任人平时的工作表现很好,有能力,有政绩;有的参加工作不久,年轻有为;有的工作了一辈子,没有功劳都有苦劳;有的工作中不完全是自己的原因(领导的授意必须办好,长期的习惯做法,别人的过失)等等。还有“造成重大损失是交学费”、“为公不犯罪”、“损失再大,不揣私人腰包就没啥”、“集体研究无责任”或“好心办坏事” 的观念。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相当部分同志认为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查处是“多管闲事”、“装怪”、“不讲人情”、“没必要那么较真”等等。如果这些观念不转变,唯行政命令是从,到头来吃亏的是自己,领导叫你做的,领导也保护不了你(因为是从上面查下来的),领导是叫你依法做。这样的教训在我们身边已经不少了,同志们务必谨记。其实,这才是我写这篇文章的主旨,也可以说是良苦用心。要工作,要进步,更要守法,要保护好自己。

二、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

古代西方有一位正义女神,女神表情庄重,左手持一架天平,右手握一把利剑,眼睛上蒙着一条布。天平表示不偏不倚,利剑代表惩恶扬善,而女神为什么要蒙住自己的眼睛呢?因为女神也不想看到她所必须面对的人!也就是说,即便是神,她也只有在无视对象的地位和身份时,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对当前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检察机关也有很多难处。

一是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于纯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由于在罪与非罪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发案单位多数不配合,即不愿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有关资料、请求他的上级领导或找熟人出面“协调”。致使有的案子在检察干警刚一介入,各种“关系”、“招呼”就来了,或明示、或暗示,让你无所适从。所以,许多的渎职案件只有在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社会舆论强有力地监督之下,或者牵扯出了经济方面的问题,有关责任人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同志们,这种不正常的现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得到改善,希望大家不要在这方面先行先试,以前没事不等于以后永远没事。

二是不得不“违背”良心。因为渎职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其查处的对象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我们不得不蒙上自己的眼睛,我们不得不经常告诉我们的当事人:“我们这是职责所在”,“有这个岗位,就有履行这个岗位职责的这个人,只要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就必须承担后果,不怨天尤人”。我们又不得不经常告诫自己:“办案不是做人”、“办案不能讲义气”、“我们是为国家司法”,有罪不究,我们也是在犯罪。我们希望大家不犯罪,我们自己也不犯罪。

三、对渎职侵权案件的预防

1.认识犯罪,认真工作,使其“不愿为”。我们有相当多的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犯罪认识不清楚,不知道什么是犯罪。只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的犯罪引起高度的重视,认识犯罪,才能很好的预防犯罪,相信“知道是犯罪行为还去犯”的人不多,特别是渎职犯罪,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要预防犯罪,首先必须“认识”犯罪,正确有限地行使权力。

2.机制健全,监督到位,使其“不能为”。失去监督的权利,最容易导致腐败,反过来说,所有的腐败都是因为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造成的。在我们现在的所有部门中,应该说,机制已经很健全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公务人员是不是自觉接受监督,监督部门和群众敢不敢监督。有很多犯了罪的人,在“进去”以后,才责怪身边的人,“当初为什么没有提醒我”。“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句话对我们每个人都适用。

3.积极查处,坚决打击,使其“不敢为”。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积极查处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边的渎职侵权案件,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只有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案件,才能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效果。

4.严格执法,打击与保护并重,以教育为主。“自古知兵非好战”,惩治和打击犯罪同样是为了减少犯罪。一个干部的成长不易,我们在执法的时候,要本着依法、公正、文明的原则,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方针,既让当事人明白事情的严重程度,又不一棍子打死,给予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机会。    

总之,渎职犯罪条款的设立,是国家对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最低要求和终极规范,当我们在职的时候,不要笑话别人所犯的“低级错误”;其实,在罪与非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的过失或者大意,都有可能使自己在眨眼之间成为“阶下囚”,同志们务必恪尽职守,走好人生每一步。有什么别有罪,没什么别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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