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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地区渎职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0 11:45:06       作者:李迅       来源:区检察院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新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4种罪名。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危害能源资源、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以及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往往都存在着渎职侵权犯罪的阴影。据不完全统计,自贡地区从2007年截止到今天,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06件,平均每年20多件,危害十分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指出,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在查办此类案件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人为的障碍和阻力,总体表现为“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

一、自贡地区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行业分布广泛,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渎职案件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海关、商检等诸多行业和部门。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

2.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特征。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案主体以中层干部和一线业务骨干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民事违法,并呈现出了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

3.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中,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犯罪上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弃职责要求,盲目随从领导意图,导致产生重大后果。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存在利益驱动问题,当事人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二、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及应对方法

(一)难点

1.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一方面,渎职犯罪通常掩盖在职务行为背后,实际上就是一种“作弊”行为。如徇私舞弊,犯罪活动是在十分诡密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因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很难为他人所察觉,在一般情况下,又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很难获取有关物证。同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知法犯法,深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往往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就订立了攻守同盟,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另一方面,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因为发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也容易引起他人的同情和“帮助”,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其他案件相比,办案阻力更大。

2.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渎职案件往往都有与之相关的原案,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原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

3.渎职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职权大,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掌握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犯罪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

4.渎职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

5.渎侦队伍的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加之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渎职案件的侦查缺乏深入性和持久性。一方面,渎侦干警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相当一部分人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只熟悉办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发生的渎职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专业技术领域发生的渎职案件则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同时,很多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和积累,面对新形势、新知识又不愿学习钻研,知识面窄,业务技能不精,关键时刻上不去,只能“望案而兴叹”。另一方面,办案经费紧缺,办案成本提高,也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客观上造成许多复杂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深入、不能持久、不能突破到位,往往只能草草收场,所以案件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的甚至造成案件流失,放纵了犯罪。同时,也一定程度地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6.有些人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缺少认同感。当前,虽然社会上对渎职犯罪十分关注,但有的渎职犯罪行为只是因为个别工作人员的大意或疏忽而发生,因此容易博得一些人的理解、同情。正因为如此,社会中存在对渎职犯罪的偏面认识,有的人对有些渎职侵权犯罪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有的即使知道是犯罪,也因事不关己而不予举报揭发,这样一方面导致了当前渎职侵权的犯罪线索匮乏,另一方面也给渎职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二)应对方法

1.进一步完善立法。 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要进一步明确,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主体范围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有关司法解释对有关的主体范围作出一些扩大解释,但仍然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同时,对于目前法律条文中对“徇私舞弊”等行为模式及“造成严重后果”等犯罪后果的模糊表述应明确化,以便于实践操作中的掌握。

2.领导要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涉及的往往是敏感问题,被调查的人员和单位总是想方设法影响办案人员的侦查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渎检工作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决心和对渎检工作的支持力度。只有各级领导都给予充分的支持,执行调查处理的人才可能放开手脚,依法查处渎职侵权案件。

3.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人民群众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控告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有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不仅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还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职责,使其在自身权益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的损害时,知道有向检察机关寻求救济这一途径。这对于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主动出击,注重调查方式方法。从事渎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切实转变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采用科学合理的调查方式和方法。首先,渎职侵权案件具有隐蔽性强,不易发现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不能采取坐堂办案,等线索自动送上门的办案方式,而必须积极组织、深入实地调查走访。通过积极走访,一方面可以了解有关国家机关的业务操作,为以后办案积累资料;另一方面,还可以深入发掘案件线索,强化法律监督。其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还应当贯彻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办案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思想。对于举报、控告的线索,要做到客观冷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克服为争取成功追诉而忽视对有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的现象。

三、遏制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

1.强化管理,深入开展多方面的警示教育,筑牢内心防线。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要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纪、政纪、法纪多视角、多层面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意识。

2.加快“制度”改革,完善管理措施。法律制度,广义上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制度的确定靠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是控制职务犯罪的基本手段。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规范约束力软化是渎职犯罪滋生的重要原因。

3.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在做好经常性办案工作的前提下,大力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危害政府投资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危害司法公正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4.立法制约缓刑、免刑的适用,严厉惩罚渎职犯罪。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形成威慑合力。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处力度,要从立法上降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追诉标准,提高处罚标准,使渎职侵权犯罪成本提高。实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危害民生、危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渎职犯罪案件“零容忍”,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刻认识渎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造成严重后果处罚的严厉性,从心理上产生恐惧,使其望而生畏。

5.通过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的有机结合,进行系统预防。针对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渎职犯罪较多的态势,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法,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对高发、频发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定群体产生威慑力。注意对系统领域渎职侵权犯罪发案规律和特点的研究和分析,注重从理性和实践层面提出惩治和预防措施,提高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政执法的廉洁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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