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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农民合作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1 15:53:22       作者:余诚       来源:区供销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中央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农民合作社包括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中央一号文件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大好机遇,经过半年的宣传贯彻落实,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取得明显效果。

一、大安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我区于2005年组建了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安区大山铺无花果专业合作社,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区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6户。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9户,全区总数达到75户,合作社成员9094人,带动农户约5.9万余户。今年16月销售收入达到2.8亿元,实现盈余243.63万元。目前,全区有全国“50佳”合作社1,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6,市级重点专合组织15个,我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在全市区县中名列前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农民合作社发展总量上去了,也发挥了很好地作用,但是与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合作社运作不规范:一是合作社注册登记时入股股金未全部到位或根本就没有办理手续,合作社利益主体间的产权划分不明确,少数合作社股份不合理,个人或团体所占股份比例太大。二是部分专业合作社有章程,没有按照章程办事,一些合作社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形同虚设。三是有的合作社无自己的办公场所,挂靠在村办,既挂有协会的牌子,又有合作社的牌子,还有公司企业的牌子,不符合合作社的规范要求。四是一些合作社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没有公开或根本就没有财务账目,有的帐号也没有,没有经营和收入,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再分配,凝聚力和吸引力还不强。五是在内部控制上,部分合作组织由村委会控制,有的是公司控制,有的是个人控制。六是少数合作社当初为了尽快拿下营业执照,随便下载一个章程,草草办理手续,不知道如何开展业务。有的说起来发展了很多社员,却没有办理相应入社手续;有的从未按章办事,纯粹应付政府检查。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领导和农村干部把农民合作社当作协会,认为挂块牌子就行了。对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发展农民合作社就是发展农业,扶持农民合作社就是惠及农民。二是大部分农民合作社尚处于发展阶段,经济实力弱,示范带动能力差。三是政策支持不够。“万人帮扶行动”下达的目标任务,少数部门未落实,对合作社支持力度不够;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资金到位情况也较差。

二、规范、提升是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核心

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原则,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一)切实遵循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鼓励农民大胆实践。二是尊重生产力发展规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专业生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才能建立专业合作社。必须从实际出发,特别是要从产业发展需要出发,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和规模。三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原则。按照“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要求,要防止操之过急,切忌违背客观规律,导致拔苗助长的情况发生。四是坚持“四民”、“四自”方针,落实民主管理原则。坚持“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和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方针,是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和核心。坚持合作社互助互利的本质特征,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防止农民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成为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

(二)认真规范专合组织的设立和登记

要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合作社的设立组建。乡镇政府、业务部门、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把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乡镇政府直接接触农民,要把握他们的取向,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好处,引导他们走上合作经济的道路。业务部门从产业规划布局、新品种新技术推广上引导农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对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把好合作社设立关,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立,一是有5名以上符合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是有符合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三是有符合合作社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三)加快规范步伐,全面提升合作社的功能作用

合作社在运作中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一是完善的服务机制,为成员经营提供“六统一”服务,推进农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二是严密的组织机制,积极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市场(含超市)+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组织形式,把产加销、贸工农联系起来,聚零为整“抱团出击”,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三是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之间要有紧密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密切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四是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合作社的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控监督等机制,建立和完善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五是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收购营销、收益分配程序、财务会计等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成员账户。

三、各方帮扶,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一)推动农民合作社多元化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对合作内容、合作层次、合作形式的需求更加多样。就我区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植、养殖为主,近年来涌现出农机植保合作、土地流转合作、休闲旅游农业和传统民间工艺文化产品开发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这些合作社参与主体看,既有龙头企业、涉农部门、村集体领办的,也有农村能人、专业大户创办的,还有一般农户自己联办的;从合作内涵看,既有围绕主导产业产品搞专业合作的,也有以农产品销售网络体系为主的产销合作的,也有为了明晰土地产权、提高产出率搞土地股份合作的,还有为休闲旅游服务的农家乐合作的。

(二)建立优胜劣汰的示范社管理机制

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构建多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的工作机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贡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部门联合评定管理办法》,开展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等都要优先支持示范社发展,增强示范社的发展能力,发挥扶持政策的乘数效应和导向作用,带动合作社增强自我发展、自我规范、自我进步的内在动力。

(三)加快合作社人才队伍培育

中央对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培训基地以及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等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目前活跃在我区农村的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中大部分人具备较好的经营素质,掌握农业信息并付诸应用,了解农产品市场走向,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强,具备公关和谈判优势。如果他们能加盟领办合作社,既解决了合作社人才匮乏,又能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合作社的带动作用。

(四)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中央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我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合作正在筹备中,应加快组建步伐,把肉牛、蔬菜、水产等产业发展较好的合作社组建起联合社,扩大经营实力,增加市场占有份额和商业谈判中的话语权,规范农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建立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增强涉农项目的承接能力,使合作社向农产品的下游环节挺进。

(五)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

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发展速度要加快。加大扶持力度就是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理念,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直接的政策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和涉农项目建设等方面对农民合作社提供支持。这就要求我们思想上要解放、认识上要提高、发展上要提速,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实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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