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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3-12-11 15:51:17       作者:陈伟       来源:区法院

一、正当防卫的内涵

1.防卫权的来源

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在现代国家里,当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受害者通常需要借助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通过刑罚权的行使才得以维护权利,消弥已经受到的损害。然而,“公力救济”并非永远最为有效的,它存在着时间上的滞后性和结果上的不完整性。为了弥补其不足,达到全面维护合法权益的目标,各国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私力救济”的合法地位,允许公民在合法权益面临紧迫侵害时,可以有节制地予以反击,以阻止损害结果发生。因此,以“公力救济”为基础,严格控制的“私力救济”为补充,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并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化设计,这就是刑法上或者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

2.正当防卫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当中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必要限度”和“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是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手段,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要求,否则就容易被滥用,成为私下报复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必要限度”很难把握,没有统一的、可行的操作标准,也给该项法律的执行带来了困惑。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即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该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有利无害的社会效果,是应当受到表彰的。就法律来说我们不能单纯论断其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而应当进一步从积极方面肯定其有利无害、有功无过,而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社会性,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其直接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而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也是理所当然。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防卫意图:防卫人主观上要出于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所以防卫人主观上一定有某种防卫的意图。他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不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那么国家、公共或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将受到损害。只有出于防卫的意图和防卫的目的,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2.防卫起因:不法侵害必须存在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当然就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和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确切地说,不法侵害就是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因臆想的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正当防卫,造成了他人的无辜损害的假想防卫行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侵害的非法性是防卫合法存在的前提,如果侵害是合法而不是非法的,就无权进行防卫。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对于动物自然而不是人为地侵袭行为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

3.防卫客体: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这一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而且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所以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应该是不法侵害人本身。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对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被侵害中,才使正当防卫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也就是:已经发生且尚未结束。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与无过当防卫

1.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所以对于防卫过当应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来确定罪名。而因为主观上防卫人没有犯罪的动机,而是出于制止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客观上防卫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存在着应有的和不应有的两种损害,所以防卫人只应对其防卫行为造成的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以下五点:第一,防卫过当的目的;第二,防卫过当的程度;第三,造成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第四,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第五,社会舆论。

2.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又叫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权,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中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鼓励了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

由于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必须对无限防卫权的使用严格掌握。首先要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防卫意图、起因条件,防卫客体以及防卫时间都必须同时具备。其次适用无限防卫权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合法利益正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针对人身,使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如果仅仅危及到财产的安全,则不能适用无限防卫;第三,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借助暴力实施的;第四,这种暴力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足制止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

正当防卫制度可以说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它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形成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保卫社会稳定起到积极重要的意义。我们坚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的完善和健全,正当防卫制度会有更好的明天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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