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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抓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发布时间:2013-12-16 12:18:29       作者:潘利       来源:区发改局

10813日,我参加了省委党校与省粮食局联合组织的粮食局长培训班,来自全省粮食系统的120名同志在省委党校进行了为期六天的集中学习,聆听了专家学者的讲授,参观了新津中粮集团粮食产业园区和青白江成都粮油储备中心。省粮食局局长张书冬为培训班作了题为“把握粮食经济规律,承载粮安社会重托”的主题报告,他在报告中着重讲到了“粮食安全事关每个家庭,要切实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指出:我省已由“十五”时期的“基本自求平衡省”转变为供不足需、转化用粮缺口急剧增长的“缺粮大省”,每年省外入川粮源已达我省三大主要粮食品种年总产量的一半。为了解决粮食问题,各级政府通过实行粮食直补各项政策来提高粮户积极性,但仅此还不够,因为粮田产不出“双胞胎”,为此中央和省相继作出决定,全面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抓落实,为解决荒灾闹粮,各级加大了储备粮数量,遇有天灾人祸立即启动急救,这些措施在汶川地震和芦山地震中派上了大用场,仅汶川地震期间,全省粮食系统就组织供应救灾粮油54.6万吨,切实保障了700多万受灾群众和近20万救援大军的口粮供应。

一、从抓关键环节入手,加强粮食质量监管

加强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管,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粮食入库仓储保管、出库、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粮食质量良好。

1.加强粮食收购入库环节的监管。一要检查辖区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收购粮食时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做到按质论价收购,有无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情况。二要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主要检查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及其他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收购入库的粮食是否有粮食入库质量检验报告,调入的粮食是否有销售方提供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地方储备粮入库时的粮食质量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是否建立、健全收购粮食的入库质量档案。三要定期检查储存粮食仓库、仓储设施是否达到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2.加强粮食出库环节的监管。主要检查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及其他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是否出具粮食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是否与检验结果相一致;出库粮食的质量检验报告是否与销售粮食随货同行。

3.加强粮食仓库储存环节的监管。主要检查储存的粮食采取双低(低药量、低氧)、三低(低药量、低氧、低温)、机械通风等科学储粮技术,并定期仟样送检。

4.加强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辖区内所有从事食用粮食(原粮、成品粮)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5.加强粮食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流通各环节粮食安全。

二、从抓制度建设入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1.抓好经营对象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依法管粮水平,强化经营者的自律行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使粮食经营者有法可依、知法守法、诚信经营;通过以宣传培训打基础,以监督检查为手段,切实保障全社会粮食流通顺畅、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粮食企业和经营粮食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粮食市场准入各项制度。每个粮食企业和个体户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强化粮食交易过程中索证要票行为;落实管理部门实行粮食质量定期抽查监测制度,同时加强收购入库期间巡查,抽查工作。

2.抓好政府内部管理。建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追究制度。按照各部门监管环节和监管内容明确划分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责任清晰。

三、从抓行政执法入手,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主动牵头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粮食质量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卫生不合格的违法经营行为,净化粮食流通市场环境,提高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系数,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正常。

1.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力度。采取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的形式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粮食局、卫生局、农林局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对粮食市场进行清理规范,确保粮食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的质量安全。

2.建立全社会参与的粮食食品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动员全社会对粮食流通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完善相应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对粮食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监督,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粮食食品监管和粮食食品案件查处情况,让全社会都来关心粮食质量,有效遏制经营劣质粮食的违法行为。

3.建立行政处罚和规范行为相结合的惩戒制度。对不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和经营台账,未执行索证要票制度,无法出示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的粮食经营者,其经营粮食的质量应送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其经营活动要纳入重点监控;建立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对限期拒不改正或其经营的粮食质量、卫生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必须强制要求其停止并退出粮食经营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粮食流通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4.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建设。整合优化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培训,提高质检机构综合实力和质量检验科技水平,不断扩大质量检验指标范围,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将其建设成为主要负责粮食和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食品的质量检验机构;要加强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加强对粮食农药残留、粮食品质、粮食卫生的检测,不断提高检验检测精确度。

5.建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追究制度。按照各部门监管环节和监管内容明确划分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责任清晰。

 

(作者为大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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