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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领会贯彻好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
发布时间:2014-07-18 09:53:55       作者:喻声著       来源:区环保局

201442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就,这部法律的修订经过了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20128月、20136月和10月以及20144月)。最初是以修正案形式提出,最终以修订的方式出台。这在我国立法历史上并不常见,其间曾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我国民主立法的又一范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贯彻实施,对于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1. 我国环境保护面临严峻形势

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严峻,大气、水、土壤等主要环境要素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加剧,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加速,资源保障能力严重不足,多年来粗放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集中爆发,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2. 必须依法治理环境问题

我国历来重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为了避免走西方工业化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改革开放初期,即1979年我国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试行)。经过实践,1989年正式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按照当时世界先进的环保理念作了制度安排,正式确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等。从1982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发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和20部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地方人大颁布了20多件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和150多件地方性法规,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已远远落后于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也落后于其后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法,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3.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应当反映中央提出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在此背景下,修法已成了必然。

二、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特点

1.从有限修正到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原法律条文只有几条完全未作修改,从有限修改到全面修订,反映了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对这部法的认识在不断加深。

2.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侧重于污染防治,主要制度都是围绕工业污染防治设计的,这个立法思路符合当时的环境状况和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现在我国不仅仅面临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破坏也非常严重。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从理念、制度和措施上都很大程度的强化了生态保护的内容,使这部法在生态保护和防治污染两个方面发挥统领作用。

三、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1. 关于生态文明理念: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从战胜自然、改造自然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这是执政者从理想激情到现实理性的回归,也是对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了这种理念,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了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设立生态保护红线等具体制度中体现了这一内容。

2. 关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污染严重,长期粗放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集中大爆发,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挑战。因此,此次环境保护法修改将可持续发展写入立法宗旨。

3. 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是环境保护法成功修改的关键,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4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订后的表述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从“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个改动反映了立法机关对环境与经济关系认识的深化,反映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1. 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突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以此引导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约束各方面在发展中重视环境因素,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 首次系统地明确了环境保护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也是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共同准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1.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三是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四是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 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一是新增规定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三是新增规定了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以行政拘留;四是新增规定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3. 完善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明确了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4. 完善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规定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这样,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文件的部门在对防治污染的设施进行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排污许可证,不能投入生产。

5. 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明确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政府分解落实。企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分解落实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对我区而言,总量指标已无调控余地,如不能在近两三年内抓紧实施一批削减总量指标的项目,或淘汰一批涉及总量指标的落后产能,则我区很容易被区域限批。

6. 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新增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这样,就大大加重了对非法排污者的处罚力度。

7. 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四)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还规定各级政府承担以下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统筹城乡排污设施建设等等。并且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五)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等。

(六)明确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规定了保障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同时规定了公民的环保义务,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和损害。

(七)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新增规定了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并进一步强调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行政政务的要求,同时加大了对执法人员责任的追究力度,明确规定了九种情形下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等处分。

(八)其他内容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还对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加大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都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新增了按日计罚制度、责令停业、关闭措施和实施行政拘留等内容,都体现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从201511日起实施,在这一个过渡期中,我区各级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加强学习、领会精神,针对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早作打算、扎实工作,为明年实施作好准备,特别是在加强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两种能力建设,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等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亟待开展。我们坚信,在区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区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区在实施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一定能够扎实推进我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业,促进生态自贡的早日建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做出贡献。

 

(作者: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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