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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议事协调机构的精简与规范
发布时间:2019-01-02 16:36:57       作者:彭红英 王忠良 钟凯       来源:区委编办

今年开始的新一轮党政群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都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规范,大量的议事协调机构被撤销或调整,有效地解决了议事协调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

一般来讲,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党委或政府在常设工作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跨系统或跨区域的组织协调机构,名称上多表示为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从工作实践看,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但不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规格高、成员多、灵活性强等特点。

根据中央巡视组对我省议事协调机构反馈意见,我区开展了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与规范工作,对此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体会。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在运行过程中,这些议事协调机构对常设机构无法独立解决或完成的问题及任务,通过加强同级部门横向沟通联系,在快速统一有效地决策执行监督方面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可以看到,议事协调机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议事协调机构的不断设立和运行的不规范,逐渐暴露机构臃肿、职能交叉重叠、会议名目繁多、审批管理不规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

一是机构数量过多过滥。目前,我区议事协调机构存在数量过多的问题。对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没有类似于机构限额的数量约束,随着时间的推移,议事协调机构大量增加,导致机构膨胀,并衍生了诸如领导兼职多、会议多、精力分散等系列问题。

二是运行机制缺乏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多是按惯例、凭经验,基本上是无“规”可依。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时,部分缺乏前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从而导致其职权职责界定、工作程序、成员组成等都缺乏像常设机构“三定”那样的“法律”依据。议事协调机构职责不明,就会造成与常设机构间职责分工不清、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也会出现“越界”干涉常设机构行政事务或替代行使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

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从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调整、撤销的过程来看,缺乏有效的管理规定,许多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时“十万火急”,而设立后有的从不开会,有的开过一两次会议、会签一下文件就没有了下文,工作开展随意性很大。监管主体的不到位还导致一些已经完成任务的,或是已进入日常程序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及时被撤销。

二、整改措施及成效

一是深入清理全面掌握。为摸清我区所有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运行情况,在各单位清理过程中,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近年会议召开次数、人员、成立文件依据的信息填报做了具体要求。经过清理,我区议事协调机构共236个。涉及的承办单位共45个。其中党委部门11个(含区委直属1个)、政府部门24个(含政府直属3个)、乡镇4个、街道1个、其他机构5个。同时,发现全区所有议事协调机构当中本年有召开会议的仅有121个,占总数的51%

二是严格要求确保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川机发4289号)文件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要求,对全区各单位所报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意见再次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返回原单位再次核实,对长期不开展工作的,与上级对应设立但上级已撤销的,承担的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取消,对工作任务和职责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整合。经过审核把关,在原设置的236个议事协调机构中,保留144(含更名2个、精简优化2)、整合1个、撤销91个,精简幅度达到38.7%。保留的144个中“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设立” 66个、“中央和国家部委以及省市级部门要求设立”46个、“因地制宜自行设立”32个。

三是公示公开巩固成果。出台《关于印发<全区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保留名单>的通知》(大委办〔20187号)文件,公示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名称、承办单位等。未列入名单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及时撤销,并立即停止以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三、下一步建议及对策

虽然此次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打江山易,守江山难”,为做好议事协调机构的长期监督管理,保障其持续稳定有效运行,有以下一些建议。

一要严格审批。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法规依据,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精简、运行高效、规范有序。一方面严格“入口”,慎审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严格规定程序审批,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一方面规范“出口”,保畅通。根据“两个条例”规定,为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同时,对一些已经完成特定使命或工作任务严重弱化的议事协调机构,及时作出撤并决定。

二是健全机制。一方面是建立综合管理制度,出台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进行长效管理,首先需要完善机构管理的制度化。根据市上修订后的《自贡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细化大安区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运行、变更、撤销与监督管理等事项,从而建立健全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还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监管主体和主要责任方。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是由众多职能部门或其抽调人员组合而成,各职能机关都负有部分监管责任。对于因“兼而不管”所带来的问题和失误,必须追究其相关领导责任,避免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负责”的法不责众现象。

三是发挥作用。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原因之一是协调跨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发挥议事协调机构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对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面规范,明确议事范围,界定职责定位,规范议事程序,推动当下数量众多,种类繁杂的议事协调机构“各归其位”。另一方面,在对各成员部门具体职责罗列之外还要详细说明这些部门间如何相互协助和配合,在制度化、法定化的基础上实现各成员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助”,将议事协调机构的整个内部运转过程真正衔接起来,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指导、协调作用,提高办事效率。

 

(彭红英:区委编办主任,王忠良:区委编办副主任,钟凯:区委编办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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