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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常用语辨析
发布时间:2019-02-11 15:19:07       作者: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来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一、组织机构常用语

人大、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人大和人代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人代会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简称。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通常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人大主席团主席

人大主席团是县级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人大主席是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简称,人大主席不能等同于人大主席团主席,因为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但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履行职责。

平常所说的人大主席团主席是不规范的,有两个歧义:一是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主席团成员误称为人大主席团主席;二是将乡镇人大主席误称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二、职务常用语

人大代表与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其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人大代表执行的代表职务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法定性、常任性、工作性、兼职性和保障性等特征。

人民代表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凡是能代表某一方面的人民群众,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因此,将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人大常委会委员

人大常委会主任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的召集人、组织者,法律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主任,没有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设主任,不能简称为“人大主任”;同时,法律还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不是行政首长负责制。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是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而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因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也不宜简称为“人大办公室主任”或“人大办主任”。

人大常委会委员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一,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日常称谓中将人大常委会委员称之为“常委”也是不妥的。

三、公文常用语

议案、提案、请示

议案适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人大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公文。标题一般为“关于提请XXX的议案”,落款一般由行政负责人签字,不落单位名称。不同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一定数量的代表可以联名提议案。议案根据制发议案作者的不同,可将议案分为政府议案、组织议案、代表议案;根据内容不同,则可分为立法案、任免案、质询案、建撤案(建立或撤销有关机构)、建议案(对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撤销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命令)、辞职案等。

提案的写作主体是个人,作为政协委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具有向同级权力机关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只能用提案而不能用议案,即使有多人附议也不能更名为议案。

议案必须列入大会的议程予以审议,而提案的作用是供有关部门今后决策时参考,有可能被采纳,也有可能不被采纳。

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为上行文,具有强制回复的性质。

 

决议与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同属决策性文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频率较高的公文之一。

决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就某些重大事项,经法定会议和程序审议后通过,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决议一般用于批准性文件,是一种带有批准、宣告、结论、确认、表达性的法律文件,也是对“一府两院”行使权力情况的评价和确认。

决定是就某一重大事项或行动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对实体性问题的确认,或者是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主作出的,是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性文件,涉及的内容较单一、具体主要是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中的其他重大行动、重要问题所作出的决策、规范和安排。

决议的内容重在统一思想认识,旨在加强宏观和战略指导。决定的内容重在行动,旨在安排落实。

 

辞职、免职、罢免、撤职

辞职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本人因故提出辞去职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免职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因正常工作变动或因违规违法需要停止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决通过。

副县级以上职务因工作变动停止职务的,一般采取“接受辞职”的方式,并形成决定对外公告。接受辞职的主体一般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免职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

罢免是相对于选举而言的一种免职方式,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若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渎职、违法行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给予罢免。

撤职就是撤销职务,即解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人大常委会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不能担任现任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予撤销职务,撤职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监督手段。

 

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

任免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规定,任命或免去某人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依法任命和免去本级相应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

决定任免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行政机关首长的提名,依法决定任命和决定免去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

批准任免是指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确定某人职务后,再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一种任免方式,下一级人大选举或罢免的人民检察长或接受检察长辞职和决定代理检察长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批准、同意、原则同意

批准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本级“一府两院”在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用批准定论。

同意主要是用于人大常委会上在对本级“一府两院”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决议时,用同意定论,对一般性工作报告不用批准,只用同意。

原则同意是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出现有争议、意见较多的情况下所作决议时,用原则同意定论,意为:先通过,会后再修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一般不易用“原则通过”这样的模糊概念。

 

修正与修订

修正是指法定机关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对原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局部的、少量的或个别条款的修改和完善。

修订是法定机关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对原法律法规的文本进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甚至是整体的修改和订正。

 

选举与表决

人大选举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人大代表对确定的正式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选举或补选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行为。

表决是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行为。

选举可以另选他人,而表决不可以另选他人。

 

四、监督权常用语

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司法监督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的职权之一,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构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察、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行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权威的监督,具体分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三个方面。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法律监督是国家机关对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的监察、督促,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的行为总称,法律监督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统一准确地实施和执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宪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等法律监督,被监督的对象是本级和下级国家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及其有关的工作人员。

工作监督是监督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行政工作、监察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贯彻执行了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进行的监督。工作监督的对象主要指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及其组成人员。

人事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产生的国家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司法监督的对象是司法机关,不包括行政机关,但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部分案件行使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也属于司法监督的范围。

 

质询与询问

质询与询问都是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质询也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活动。宪法和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规定,特别是监督法在第六章对提出质询案的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询问是指人大代表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询问没有法定程序,但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工作评议、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工作评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承担。

述职评议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由于述职评议是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的,评议的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对象,限于政府及所属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院机关中由人大或常委会选举、任命的负责人。人大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进行述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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