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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换届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1-09-07 10:18:12       作者:区选举委员会       来源:区选举委员会

问:今年我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如何?

答:2021年8月20日,公布选区划分情况,并开始进行选民登记;2021年9月2日,各选区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2021年9月7日,各选区公布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2021年9月15日,各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2021年9月23日,为全区统一的选举日。

 

问:什么是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能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问:选民如何登记?

答:凡是在选举日(含当日)前,年满18周岁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中的任何一个地方进行选民登记。户籍没在居住地的城市或农村居民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需要户口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委员会开具选民资格转移证明;上次换届已经在当地登记为选民的,可以不再开选民资格证明。

 

问: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答:按照《选举法》和《省选举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因此,选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问:本区到区外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本区到区外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含投亲)的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来的,可书面委托其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如要求参加外地选举,则由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具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问:在我区的非本区户籍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答:在我区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一是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居住,有条件的可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二是委托他人投票。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经原户籍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如果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在依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本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对符合条件的,现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本区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本区参加选举。

 

问:谁可以依法提出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有两种提名推荐方式: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问:提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要求?

答: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与法律对代表的要求结合起来。(1)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2)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3)推荐党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必须是党性观念强、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党员。(4)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的结构。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严格控制党政干部的比例。对少数名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连任代表要占1/3左右。

 

问: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能不能跨选民小组联名提名?

答:在一个选区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受本选民小组的限制,可以与本选区内其他选民小组的选民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问:推荐某人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超过十人,但是没有联名,被提名人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

答: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单独或不满十人分别联名提名同一候选人,总人数相加超过十人,但没有达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被提名人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问: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答: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出现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要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问:如何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

答:对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理解为只是过半数选民的意见,或者只是推荐较多那部分人的意见,而应当理解为通过讨论协商,结合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在相同情况下获得相对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候选人,也即属于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也可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充分发杨民主,认真听取和尊重选民意见。

 

问: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别是有些代表候选人平日从事的工作与选区选民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尤其是在联合选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选举法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

 

问: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如何组织?

答: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如实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因此,见面活动应当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在同一选区内候选人见面活动,应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规格、统一形式。见面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见面会的方式。在见面时,选民可以提出一些利于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有关问题,候选人可以根据提出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

 

问: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哪几种?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三种: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流动票箱,其中设立投票站是最主要的形式,流动票箱是辅助形式。

 

问: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流动票箱只能向因患有疾病、居住特别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二是流动票箱一般应当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其中2名监票人, 事前由监票人验箱并加封上锁, 选民写票、投票时不允许工作人员围观,更不允许工作人员代写、代投;三是流动票箱必须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监票人、计票人以及有关人员在场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四是对因特殊原因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需要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而投票的,其家属或者亲友应事先告知选举委员会统筹安排。

 

问:选举人大代表时采用什么投票方式?

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是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由自己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并由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用鼓掌通过或起立、举手、按电子表决器等表决形式。

 

问:怎样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确保选民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答:为了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确保选民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就要坚持秘密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避免出现选举工作人员干扰选民写票的行为,如观看、暗示、指点、代写选票等不尊重或者违反选民的意见等。

 

问: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不具备填写选票的条件,如委托人是文盲或者是盲人以及其他不能书写的人;二是接受委托的人必须是委托人所信任的人,委托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亲属、朋友、同事和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自己书写选票。因此,选举委员会要为委托人写票行使选举权提供帮助。

选民投票选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选民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投票时应当注意:(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投票纪律。(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印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楚应选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4)选民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书写选票,或者随便替其他选民书写选票等。

 

问:投票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以作出什么选择?

答: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投票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问:选举中如何正确地画票?

答:投票人要按规定的画票符号画票,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代表候选人名单旁的方格内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全部赞成,或者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者全部反对。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候选人名单画“×”者,可另选其他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对不投票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但可以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

 

问:选举时委托投票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选民在选举日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根据《选举法》规定,委托他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他人投票是选民在选举日不能亲自到场投票,其原因不包括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文盲等代写选票的人。(2)委托投票必须有委托书,口头委托无效。(3)被委托人必须是经过登记的选民,确认具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否则委托无效。(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5)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问: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答: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支配,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

《选举法》第五十八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分三个层次:(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

 

(区选举委员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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