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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05 13:31:51       作者:杨文军       来源:区建住局 区房管局

保障性住房“退出难”并非一个地方独有的问题,在其他地方也不少见,造成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审核初期符合标准,后来随着条件改善已超出标准要求;另一种是在审核阶段就不符合申请标准而通过审核,其中存在一些骗租骗购。目前,保障性住房“退出难”在我区并不明显,但随着保障房建设的增加,入住者增多,入住者家庭财产情况的变化就会显现出来,为此应及早考虑完善退出机制。

一、我区保障房建设情况

2008年开展保障房建设以来,廉租住房已建成一期廉租住房210(黄荆湾),二期廉租住房364(董家冲)已完成了室外装饰,现正在实施室外附属工程,三期廉租住房400(董家冲)已动工修建;公共租赁住房206(大山铺)已进入招投标;经济适用房,黄荆湾经适房364套已动工修建,董家冲经适房约1570(11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

二、我区廉租住房配租情况

根据大安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安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分三批次共配租116户,342人。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思考

要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既要在“准入”环节严格把关,防止中高收入者故意“装穷”骗租骗购,更要加强对正在享受保障房福利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的动态跟踪、掌握,防止低收入者成为中高收入者后,仍然“装穷”继续享受保障房福利,最终目的是保证保障房“退出”渠道的畅通。

国家出台了规模庞大的全国性保障房建设规划,各级政府为保障房建设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然而,如果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得不到严格保证,特别是如果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许多已经成为中高收入者的住户继续长期持有保障房,使得保障房无法在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难群体中传递、流动,那么,政府投入再多的资金建设保障房,也难以保证保障房的充分供应。

为解决保障性住房的“退出难”,需要严格执行保障房申请的规定,对申请保障房的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公示,还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享受保障房福利的居民须定期向职能部门报告收入、财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通过引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帮助职能部门全面、动态地掌握他们的经济状况,及时对超标者发出“退出令”。为做到在准入环节“应保尽保”,在退出环节“当退必退”,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相关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政策,使其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前提条件,只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政策,相关执法部门才能够具有相应的权利保证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实施。建立健全保障房性住房退出办法以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明确处罚执行部门。

(二)建立保障房准入体系,使用公众监督机制。

1.加快建立被保障家庭收入诚信体系。根据人户分离情况,实施“异地公示”或函询,引入诚信体系管理。发布准入要求的公告,依法公开申请人的核查信息,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定期公示年审情况,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奖励等,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体现分配的“公开透明”。

2.强化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一是要求申请户所在社区干部必须入户审核;二是社区、乡、街民政、和房管部门联动审核;三是金融、车管、房管、税务、户籍管理等与个人财产、家庭状况密切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严密审核。

(三)制定扶持政策,充分鼓励入住户购置中低价商品房。

1.为了鼓励居住在保障性住房中的家庭购置自己的商品房,建议政府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入住户中达到中等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从而达到自愿退出保障房的目的。

2.对于入住户刚刚步入中等收入的家庭,购买商品房确有困难的家庭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逐步提高廉租房租金价格,逐步接近甚至高于市场上平均租赁价格,必然会使得这样的家庭主动自愿进入退出保障性住房的行列。 

(四)加强动态管理,形成管理和监督的合力。

建立健全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由政府牵头协调公安、民政、社会保障、住建、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搭建信息平台,使查询、审批、统计、监督和管理等多环节联动,实现信息共享。

(五)健全监督机制,对违规者加大惩处力度。

1.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化、规范化的保障性住房违规处理模式,针对不同的住房保障类型,加强监督管理。对经核实确实属于违规的家庭,立即执行退出程序。

2.依法惩处瞒报收入、转移资产等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严厉打击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等庇护违规违纪者的腐败犯罪,确保保障房的分配公平公正。

总之,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实现保障性住房应有的功能和效果,达到国家建设保障性住房目的和享受保障房公平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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