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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一体化的几点构思
发布时间:2013-12-10 13:14:48       作者:王晓虎       来源:区法院

 “执行难”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多年以来作为一种司法问题、社会问题,执行难一直阻碍着法院的又好又快发展。何为“执行难”?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等综合因素对执行工作所造成的执行阻力,就是“执行难”。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进入司法领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进而执行问题日益突出,已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由此,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司法界上下都提出了缓解执行难的多种思路,“执行一体化”亦因之而生。

执行一体化,本质上是一种理念,体现为一种制度。它产生的背景是阻碍司法发展、困扰社会管理、激化群众内部矛盾的“执行难”,我们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来缓解执行难,或者说“执行一体化”是一套什么样的制度。简而言之,也不外乎两句话“执行管理一体化”与“执行措施一体化”,两句话表述的是两个核心:“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为执行管理一体化的核心;“执行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平台”为执行措施一体化的核心。

一、构建执行管理一体化

1.法院内部管理一体化

大凡要搞好一件事情,前提是有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强有力的领导、严格细密的监督、明确及时的指导必不可少。执行管理一体化就是要整合执行资源,以上下联动、责任联动、质效联动为基础,以促进执行工作整体质量和效率为要求,构建大执行格局,以“缓解执行难”这一执行一体化的根本目的。

我们现阶段的执行模式渊源于审判模式,以承办人主办案件为常态,包案到底,执行员从法院受理立案后开始,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都是在“独任制”模式下操作完成。在过去很多年,由于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执行环境、执行要求等方面的标准不高,这种独任制模式一直延续,很大程度是程序要求不高、片面追求兑现率的结果。在新形势、新要求下,此种执行模式的弊端已凸显无遗,亟待改进改革。正由于办理执行案件的这种独任制模式,加之法院机构设置的原因,执行庭作为执行工作的负责部门,也往往“独任”操作,与法院内部其他庭室之间几乎没有联系,在思想上也普遍认为,审判与执行没有必须的联系。所以,在执行管理一体化制度中,从内部关系上应当首先改变这种执行模式,改变执行观念,重新树立“一体化”的理念。

法院内部的庭室,立案、审判、执行应当联动一体,相互配合,相互兼顾,以化解纠纷,有利于以执行为中心的格局。涉及债权债务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主动提醒当事人了解被告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于当事人转移、藏匿、转让财产的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并加强诉中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订立有利于自动履行的调解方案,极力提倡当场履行,尽量使有条件履行的案件不进入司法执行程序;执行阶段,对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防止久执不结。

特别需要说的是,执行部门与法警队的联合办案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构思。规范执行行为,穷尽执行措施是执行工作的要求,若是把执行措施进行分类,不外“查询、保全、强制”三类,其中的查询、保全措施属于执行保全,是“温和性”的措施,一般不会使当事人情绪激化,偶尔有当事人强烈抵触的情况,也可以耐心解释法律规定或组织双方执行和解来化解;而强制措施则不然,搜查、扣押、拘留等是民事执行最严厉的执行措施,不论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会从心理上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而发生妨碍执行、暴力抗法等行为,此时法警的现场秩序维护、实施强制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由于法院长期以来的管理体制,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人员之间的调配都有一个比较复杂的程序,往往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缺乏及时性,对防止暴力抗法、保护执行干警有不利影响,而执行庭与法警队的联合办案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不过限于现行体制,这一构思尚需讨论与研究。

2.两级法院执行管理一体化

基层法院是执行工作的前沿阵地,特别是信访上访工作长期困扰基层法院,几乎不堪其负,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国民法律素质、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以及执行法官主观不作为的因素以外,在客观上还存在外部干预、案件特别复杂、地方保护等实质影响法院有效执行的因素。在最高院提出“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以来,已有很多地方法院进行了探索,特别是“大执行”的提出,一些先进法院就市中院执行局领导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执行局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试总结一下这些法院的经验,即“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市中院执行局集中力量加大对全市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使上下执行局之间关系顺畅,凝聚力强,统一领导执行工作的一体化机制运转,确保执行工作有序的、整体良性发展。中级法院还应当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规定把好关、促落实。对于原执行法院确属执行不力的案件,应当及时督促执行,必要时可以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果断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防止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确因外部干预较大,原执行法院继续执行确有困难的案件,中级法院果断提级执行或交叉执行,争取较大突破,特别是一些涉及地方政府、企业改制、拆迁安置等案件,基层法院在人员配备、级别层次方面确有瓶颈,不利于执行,此时更需要上级法院的一体化管理、协调;还有就是对于案件特别复杂、涉案财产或被执行人分散不同辖区以及多个基层法院有共同被执行人的一类案件,中院在加强各基层法院的协调以外,必要时可以采取协助执行的方式,将各辖区内的基层法院组织起来,以召开执行联系会等方式,指导、协调案件的执行,敲定执行方案,组织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

对于执行人员的考核,可以采取双向评价,一是在本院内部庭室的一般考核,一是两级执行局内部的专项考核。对于本院内的考核,以全院的考核制度为准,而两级执行局的专项考核,专门就执行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为准,执行一体化应当作为重要的一项单列,构建上下联动、责任一体化、质效一体化的大执行格局。

二、执行措施一体化

执行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是执行财产的查找,而执行难的实质的执行财产难查找、可执行财产难处置。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社会矛盾作为伴之而来的副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国家诚信机制的缺失、经济管理及其他社会管理的水平不高,导致规避执行的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巧”,其中最令人苦恼的是,很多规避执行的行为,例如虚假诉讼、虚假离婚、虚假转让财产等都以合法形式为外衣,这些貌似合法的行为使得执行法官的执行难度陡增。以虚假诉讼为例,虚构一个借贷关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有权主张债权,进而在执行中参与分配,但实际上这个借贷是不存在的,当事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把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最纠结的是,法院在审查这些虚假诉讼时确实难度太大,有双方签字的合同、有借款人的借条、有明确的债务约定等等“合法”的证据,法院此时做了诉讼诈骗的“被害人”。根据最高院的统计,类似的规避行为还有十余种,资产不入账、公款私存、公车私挂等等不甚枚举。

针对这些规避执行的行为,就要做到增强发现和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说到及时性和有效性,何其难!查找被执行人“藏”起来的财产绝非易事,首先“财产”的种类繁多,不动产、动产、股票、基金、知识产权等等,其次,查找上述财产涉及多个部门,银行、房管、国土、建设、税务、工商等等,简而言之,难就难在我们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的渠道和途径。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可以解决执行查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公安、银行、工商、税务、房管、国土等部门的联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使得法院可以直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以便及时有效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防止规避执行行为发生。通过全国其他先进法院的信息共享机制试点,例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的法院,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执行法官可以直接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他债务关系的财产,确实达到了一方面大量减少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对执行财产的查控大大提高了及时性和有效性。

然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并不简单,首先缺乏前提,即法律规定的缺失,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详细的安排,前面提到的几个城市的信息共享机制的试点,无一不是经过部门之间艰苦的协商得来的,并非制度安排。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确实是反规避执行的有力手段,确实是构建执行措施一体化长效机制的基础与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执行一体化具有非常的现实意义,对缓解执行难,促进法院工作健康良性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同时执行一体化又是一个系统化工程,有其复杂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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