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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在我区实施情况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06-26 15:11:10       作者:王勤银       来源:区畜牧局

国务院于2004324日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111日起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体健康等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切实了解我区贯彻执行条例近十年来的情况,本人对我区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部分规模养殖场等环节进行了现场调研。

一、我区兽药各环节的基本现状

(一)兽药监管环节

为有效推动兽药及兽药残留监管工作,区畜牧局制定了相关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饲料兽药股及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等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以区饲料兽药股为执法主体,组织执法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分片包干,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的法律意识。严肃查处违规添加抗菌药物、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行为、标签和说明书等标识超范围的行为。

(二)兽药生产环节

条例出台后,农业部随即发布了实施《兽药GMP规范》的公告。此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兽药管理条例》一系列配套规章中有关兽药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述。目前我区拥有四川吉星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瑞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自贡市倍乐饲料有限公司、自贡市天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4户兽药GMP企业。其中吉星公司、金瑞克公司拥有粉针剂、粉剂/散剂/预混剂/片剂(含中药提取)/颗粒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含中药提取)/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消毒剂(固体、液体)等剂型生产线,倍乐公司、天翔公司拥有粉剂/散剂/预混剂等剂型生产线。我区兽药年生产值约8000万元。总体来讲,我区4户兽药GMP企业都能较好地执行《兽药GMP规范》。

(三)兽药经营环节

根据条例,农业部审议通过自201031日实施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此规范是兽药经营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兽药管理条例》一系列配套规章中有关兽药经营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述。通过对全区原兽药经营户集体培训,点对点指导等方式进行宣传指导,原兽药经营企业在知晓兽药GSP标准后,大部分因自身条件不够或效益不高等原因放弃经营兽药。目前,我区兽药经营企业由82家缩减至34家,以连锁经营、独立经营2种经营模式为主,能较好地执行《兽药GSP规范》。

(四)兽药使用环节

调研期间,主要走访了标准化示范场、一般规模养殖场以及养殖散养户。标准化示范场、一般规模场能较好的执行条例中的兽药使用规定,有相应的兽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并有较完整的用药记录,能够严格按照休药期规定出售相关动物产品。但是,养殖散养户的随意性太大,在乡村农家养几头猪、几只羊或几十只鸡的农户较多,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意用饲料、用兽药并不作记录等问题。

二、我区实施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兽药执法监管人员严重不足。随着公众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地关注和主管部门对投入品监管要求的提高,近年来曝光的兽药质量安全事件越来越多,监督检查工作量、工作压力陡然增加,但我区专门从事投入品监管的工作人员目前只有1人,不符合监督执法必须2人及2人以上的标准,只能从其他监督执法队伍中临时抽调人员来配合完成兽药监督检查工作,不利于整个兽药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兽药监管难度逐渐增大。随着对兽药违法事件打击力度的增强,兽药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的方式也不断变化。一是违规环节增多,由以前单一的在使用环节添加违规物质发展到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各环节违规添加物质的行为。二是违规的方式也愈来愈隐蔽。调研期间,从最近发生的事件来看,出现了很多超出农业部规定的禁用兽药,兽药违禁物质监管环节处于被动局面,科技创新不够。

(三)兽药生产企业GMP标准执行不严。一是存在生产不合格兽药产品行为。2013年期间,我区共查处2起由四川自贡市倍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行为,其产品分别为“甲砜霉素粉散”(商品名:混感痢疾停,批号:20130401)、“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商品名:止痢快康,批号:20110801)。二是生产企业产品留样不全面。三是存在标签、说明书等标识超范围、夸大疗效等问题。

(四)兽药经营企业GSP标准执行回潮严重。通过对各乡镇随机抽取1户兽药GSP企业方式进行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GSP标准执行到位情况差,回潮严重。一是兽药进货、销售等GSP记录填写不规范甚至存在未填写情况,导致产品去向无法追溯。二是兽药质量管理人履职情况差,部分兽药GSP店质量管理人因属于聘用关系,未完全履行自己相关义务。三是兽药产品堆放凌乱,甚至存在兽药门市同作它用的情况。

(五)部分养殖户存在不按说明使用兽药的情况。一是不严格执行休药期,尤其是养殖散养户在对畜禽出售时不严格遵照兽药使用说明的要求。二是饲料产品中存在药物添加剂,养殖户忽略了标签中已经明确了使用对象(例如,个别养殖户仍将加入喹乙醇的仔猪饲料用于35公斤以上的育肥猪)。

三、对进一步实施条例的对策与建议

(一)补充执法队伍人员,开展兽药执法培训,完善执法程序。从规范执法程序的角度,补充专门从事兽药监管人员已经迫在眉睫。同时,建议市级兽药监督部门,开展兽药执法培训,就行政执法中文书的填写、使用、档案建立以及行政执法程序、证据采集和当前执法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培训,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为依法贯彻落实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奠定扎实基础。

(二)兽药生产企业要加强学习,不断创新。一是要大力加强员工对《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学习,加强生产环节岗位职责要求,提高员工的兽药质量安全意识。二是要在生产销售中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例。各企业尤其要做到认真执行原料入库及保管制度,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以及标示超范围的兽药包装材料,做到每批次产品有详细完整的生产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记录,如实填写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所有软件资料必须完整且装订成册,不得随意撕毁。三是要不断创新,深化兽药技术营销模式,提升产品研发能力。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兽药行业中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大兽药市场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兽药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认真执行条例标准,确保兽药质量安全,不断提高兽药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

 

(作者:区畜牧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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