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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6-26 15:12:15       作者:陈伟       来源:区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却出现了另一不容忽视的现象,即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结合大安区法院审结的女性犯罪为视角,试分析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一、女性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是犯罪的种类相对集中。经统计,2010年至2013年期间,大安法院共审结32件女性犯罪案件,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诈骗、贩卖毒品、贪污、盗窃、抢劫、非法拘禁等几类犯罪。三年来,该院判处的犯诈骗罪的女性人数为10人,占女性犯罪总人数的28%;犯贪污罪、贩卖毒品罪的各4人,各占女性犯罪总人数的11%;犯盗窃罪、抢劫罪的各3人,各占女性犯罪总人数的8.3%,犯非法拘禁罪的两人,占女性犯罪总人数的5.5%

二是犯罪女性多数系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上述36名女性犯罪人中,文盲2人,占女性犯罪总人数的5.5%;小学文化程度12人,占女性犯罪总人数的33%;初中文化程度16人,占女性犯罪总人数的44%。比较典型的是在诈骗案件中,10名犯罪人全系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三是犯罪人的年龄以中青年居多。在上述的36名女性犯罪人中,仅2名的年龄超过60岁,其余均为60岁以下的中青年人,占女性犯罪总人数的94%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

一是财产型犯罪比较严重。女性本该是重感情的人,但是从这些女性犯罪情况来看,他们却因为生活的压力及就业难等原因,90%以上女性犯罪都与钱财有着直接的关系,钱财既是犯罪的标的物,也是诱发犯罪的催化剂。在女性犯罪中,可以说其犯罪目的或起因一般都与钱财有关,许多外来女性几乎甚至全部都是为财而犯罪,为钱财可以不顾一切。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女性由于生理、心理及体力等因素所限制,为了在精神上互相依赖、帮助,减少恐惧心理,往往倾向于结伙作案、共同犯罪。而女性暴力犯罪如抢劫的案件虽少,但女性一旦涉及,则必有男性同案犯,而且多为恶性的暴力犯罪。该院三年来共受理3起涉嫌女性抢劫,都是在男性的参与下进行的。女性犯罪的侵害对象多是身边熟悉或服务的对象。

三是文化水平较低,且犯罪多数是无业人口或农村人口。经调研发现在女性犯罪中,这些女罪犯主要是一些无业人口或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绝大部分属于小学文化或文盲、半文盲,并且大多数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为了生存和发展,她们就很容易实施财产性犯罪来解决生存问题。另外,女性的虚荣心和对物质生活的追求,也是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四是高职位、高学位智能型犯罪不容忽视。随着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取得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机会,有的女性被选拔任用到重要的岗位,她们本应发挥相应的作用,但少数职业女性却贪图虚荣享受,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根据一些专家调研,显示女性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往往大于男性,对财富和成功的渴望,在心理扭曲的情况下,不注重学习法律,遇到一些特定时机就会有犯罪的可能。因而近年来女性职务型经济犯罪出现增多的趋势,在以往的判例中,贪污贿赂犯罪也不乏女性案件。该院受理的涉及女性职务犯罪4件,都是本科以上文化,且犯罪手段较为隐蔽。

三、产生女性犯罪的原因

一是缺乏良好教育。长久以来“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让女性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知识水平有限。尤其是农村地区及城市单亲家庭的女性,缺乏一技之长和稳定收入,面对生活困难往往无所适从,容易被引诱从事犯罪或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二是求职困难导致落入犯罪陷阱。就业的压力使很多女性不注意考察招聘单位的性质和工作内容,在进入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工作后,不经意间协助他人完成犯罪行为,发觉后为了维持收入不忍辞职,这是许多诈骗类、非法拘禁案件中女性犯罪的共同经历。

三是盲目追求享乐生活方式。部分女性罪犯人因虚荣心强、不满足现状,又不愿从事辛苦的低收入工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为满足自己不正当的享乐需求,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快速获取财物。

四是由于一些女性心理因素有缺陷。有些女性具有情感脆弱、偏执的特征,有些女性意志薄弱、不能抵抗不良诱惑,从而跟随别人走上犯罪道路。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社会生活中,女性相对来说还是属于弱者,而犯罪女性更是特殊的弱者。女性犯罪大幅度增长,不得不引起我们社会的高度关注。为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维护社会和谐,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结合该院审判的实际情况及当今的社会民情,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加强道德法律教育,提高道德素质。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上升的势头,必须要强化对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全面地、普遍地提高女性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作为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与其他各部门共同做好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大力提倡精神文明和法律文明,做到三者齐头并进,无一偏废。并鼓励女性积极参加,发挥她们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努力创造条件,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用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来充实人们的头脑,占领和统治人们的精神领域,不断提高全民族尤其是女性的道德法律水平。

二是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可通过电台、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向人们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应注重精神扶贫,对广大女性进行自尊、自爱、自强、自立教育。要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确保女性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别要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依法惩治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女性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人身和人格上的平等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女性违法犯罪案件。由于女性群体在社会构成中处于特殊地位,法院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女性违法犯罪案件。首先,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中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让她们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能真正地明白自己过去的错误,做到真正地悔过;其次,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尽量适用人性化司法行为;从有利于悔过自新、治病救人的角度做出量刑处罚,避免过分强调重判、一棒子把人打死地做法。

四是注重对女性罪犯的心理矫正,避免重新犯罪。有许多女性罪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其心理上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原因所致。因此在处罚与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对女性罪犯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如对女性罪犯采取心理咨询、心理渲泄等方式帮助其排除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各种亲情教育,利用亲情对罪犯进行教诲与感化,促使女性罪犯加快思想转化,重获新生。对刑满释放的女性犯罪者,社会要以宽容、一视同仁的态度,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行动,安排其就业,切实帮助她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从根本上杜绝女性犯罪人再次犯罪。

五是建立联动机制,与社会各单位共同做好女性维护工作。要发挥基层妇联、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法律援助和救济体系。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控制诱发犯罪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矛盾,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悲剧的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联合起来,加强对女性的教育和培养,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给予她们切实的法律保护,引导她们正确认识现代的道德法制观念,培养一代真正自强自立的新女性。

 

(作者:区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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