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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05 13:37:51       作者:李季明       来源:区建住局 区房管局

2011121, 国务院正式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收条例》),但至今省、市政府仍未出台相应的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因此,在2011121后新启动的项目征收与补偿中,《征收条例》作为各地方政府项目征收与补偿的唯一政策依据,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否符合征收的问题

根据《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的项目,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实施征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公共利益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义,某些项目是否符合征收条件,无法确定。同时,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又存在地方政府未将其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问题,为今后征收实施程序中埋下了隐患。因此,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应按照《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对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尽早将其纳入政府各项规划当中,避免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漏洞;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将城市改造交给市场运作,政府在这一环节中发挥好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就可以了。

二、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的问题

在现今的征收项目当中,由于不是司法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自愿的交易,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大多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二手房交易价格作为补偿标准,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不能满足购买新房和房屋装饰装修的支出,加重了被征收的经济负担。因此,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存在极大的异议,是严重影响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在征收工程实施过程中,补偿标准应严格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进行补偿,政府再结合自身实际适当给予补贴和奖励,确保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推动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社会和谐。

三、关于司法强制征收的问题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极少数被征收人漫天要价,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完全按照《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导致在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无法受理。针对这一问题,建议政府在征收实施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征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做好各项工作,从而杜绝因工作程序缺失,或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无法实施司法强制征收的尴尬局面。

综上所述,省、市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地方政府在实施征收补偿工程时,能够有更为具体的依据指导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让利于民,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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