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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我区执行状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09 14:47:01       作者:李开友       来源:区司法局

今年1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正式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今年3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正式施行,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司法部门职能分析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办法》中涉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达38项,其中没有明确未明确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共5项,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共承担19项,司法所承担的主要职能职责14项。从指导管理层面讲,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组织实施层面讲,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我区执行的状况

(一)前期试点期间的执行情况。

2007年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在马冲口街开展试点,2009年在全区50%乡镇(街道)开展,2010年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全面实施。试点期间,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2名,其中已期满解除矫正31人,现有矫正对象210人,矫正期间无矫正人员重新犯罪。

(二)今年三月以来的执行情况。

一是强化宣传学习。在司法行政系统内认真开展对《办法》宣传、座谈、研讨,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工作程序、抓手和方式。

二是积极落实机构。今年以来,我局多次向相关领导汇报,目前正在申报中。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也正在完善中。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实行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

四是把自贡监狱作为我区社区矫正人员“警示教育基地”,组织矫正对象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促使矫正对象珍惜社区服刑方式,服从监督管理。

五是切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帮困扶助。区司法局与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责任田,并对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临时救济。

六认真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到目前为止,区社区矫正机构已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审前调查6名,检察院委托调查1名,提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

七是6月集中开展了对社区矫正人员大排查大清理工作。今年31日以来,司法机关按照新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建档,补充完善个人档案资料,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社区矫正。同时对我区监外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清理,全区共有五类(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238名。其中,剥夺政治权利28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判处4类刑罚人员210人(公安部门矫正管理168人,司法机关从31日接收管理的42人)。

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中存在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现状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要求。

一是人员严重不足。我局下辖16个司法所,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13人,其中11个乡镇、4个街道配备了1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助理员)。按现有发展势头,平均1个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6名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强度大,人员不足的现状日益凸显。如:牛佛司法所仅1人,要负责31名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大安、龙井、何市、大山铺等乡镇(街道)管理社会服刑人员均超过10人。

二是业务水平不高。各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当中,专业人员缺乏和现有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矫正队伍中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员不到20%,多数人员专业不对口,在工作中对法律法规不很熟悉,对在社区矫正执行当中所遇到突发情况等缺乏实战经验。

三经费经费无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也呈现出对象多、区域广、工作难度大的特性,需要有足够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二)法律文书送达滞后,工作对接不顺畅。

一是法律文书送达滞后。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衔接存在空隙,形成监管的“空白期”。《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前,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造成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出现不前往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情况,形成脱管、漏管。

二是交付执行的范围执行不一。根据《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是原来由公安派出所监管的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监外服刑人员。但在交付执行过程中,不同法院执行标准不一,有的交付执行法律文书送交至司法局,有的仍交付至公安派出所。有的则是派出所和司法机关同时交付。这样就出现了对相同罪名相同的刑罚执行类别,有的地方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有的仍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的混乱情况。

三是管辖归属地不清。社区矫正应该由监外服刑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管。在执行环节中,经常出现户居分离,法律文书常常送到该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造成管辖归属地不清。

(三)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践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联系、沟通,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缺失,容易造成监外服刑罪犯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四)矫正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开展执法。

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性和本地区经济相对落后,部分矫正人员选择外出打工。根据《办法》规定矫正人员不能外出离开本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要经司法所、司法局批准。外出打工的矫正人员经常是外出后才向司法所报告,而司法局没有强制措施来对他们活动范围进行限制,只能与其进行电话联系,做工作动员他们回到本地进行矫正,工作被动开展。

(五)社区矫正形式单一,方法不多。

目前对社区矫正人员主要采取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学习法律法规,每月思想汇报等方式开展矫正,矫正形式相对单一,矫正人员参加积极性差。

四、对下一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的思考

(一)加强领导力量,强化部门联动。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参加领导机构,统一指导协调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便于各部门之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做好衔接与协调。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司法局、法院、检察、公安信息互享渠道,通过定期召开社区矫正主要成员单位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促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有效防止脱管失控现象发生。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加强宣传和引导,尤其是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优势,使全社会广泛了解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实基层司法所力量。

按照司法部〔200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建设的要求和川委厅〔20111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的通知》要求“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司法所已核定司法专项编制的,要按照编制配齐专职司法助理员;其管理参照派出所进行管理”。目前,我区司法政法编制空编达15个、占总量38个的40%。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司法所专职人员力量,争取做到一个司法所配备2名专职司法助理员,地域较大的乡镇配备3名司法助理员。

(四)注重培育,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履职能力。

一是加强岗前培训。针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认真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者岗前培训提高工作。

二是重视在职培训。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办法》的出台,新挑战、新问题也会层出不穷,因而还要认真抓好在职培训。

三是抓好随机培训。应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变化、日常行为表现、矫正人员移交、个体疑难重点及各类突发情况进行适时、临时性的随机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多变的实际。

(五)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

一是选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确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时,继续坚持从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中选取年富力强、德才兼备、办事稳妥的优秀同志担当。

二是配好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教育能力,社会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因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选用,都要坚持通过考试、面试层层选拔,录取文化程度高、精神面貌好、奉献意识牢、专业对口的优秀人员进入专职社工队伍。

三是整合社会力量。社会矫正志愿者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发展志愿者个人和单位,建立志愿者名单,积极争取有文化有责任感的社会人员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中来,共同做好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针对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每个社区矫正人员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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