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区政协委联委主任 黄显容
“有事来协商”工作是基层政协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政协委员履职“服务为民”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大安区政协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着力健全协商平台管理机制、协商议事运行机制、协商成果转化机制,努力推动“协商平台为民所用”“协商活动为民解忧”“协商成果为民所享”,有效提升了政协工作服务中心大局的贡献率。
一、健全协商平台管理机制,努力推动“协商平台为民所用”
(一)搭建“党委领导+政协主抓+委员主体”的协商组织架构。一是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在“有事来协商”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分别由区政协主席、地方(行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有事来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协商平台建设重要问题。二是明确区政协是“有事来协商”平台建设与工作运行的责任主体,在全区15个镇(街)及一二三产业全覆盖建立政协委员联络办,确保在政协工作范畴内开展“有事来协商”工作。三是将住区市政协委员和区政协委员按照“界别+地域”原则分解到各基层协商平台,下沉到界别群众身边,活跃在老百姓身边。
(二)建立“政协党组(主席)会议+主席会成员+专委会+委联办(委员小组)+政协委员”的“五级共促”责任机制。一是区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定期研究“有事来协商”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二是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其分专委会,组织开展好界别协商、专题协商和对口协商,确保专委会协商“专”出特色、“专”出质量。三是区政协各专委会分片联系各基层协商平台,深入指导基层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四是各委联办、委员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立足“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协同开展“有事来协商”活动。五是政协委员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深入基层群众,织密委员联系群众网络。
(三)健全“平台建设+活动开展+协商质效”的工作评价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级协商平台工作指导和督导评估。一是从“领导体系、工作体系、协商体系、协商文化”四个方面评估平台建设情况。二是从“协商议题征集、协商议题报审、协商方案确定、商前调研、组织协商会议”五个环节评估活动开展情况。三是从“协商成果转化、群众满意度、媒体宣传、社会影响”四个方面评价协商活动质效。把工作成效显著的协商平台和个人推荐为省、市先进。对一年内没有开展协商活动的平台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的予以退出。
二、健全协商议事运行机制,努力推动“协商活动为民解忧”
(一)建立“党政点题+委员荐题+群众报题”的协商议题产生机制。每年初,各基层协商平台采取党政“点题”、委员“荐题”、群众“报题”等方式广泛征集协商议题。组织协商议事会成员对征集到的协商议题进行分析研判,把着力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烦心事”上精选协商议题,选题尽量做到与大局合拍、与发展同频、与民心相符,确保议题选在关键处、选在群众心坎上。
(二)建立“民生问题导向+身到基层+心系群众”的商前调查研究机制。坚持“先调研后协商、不调研不协商”原则,引导政协委员聚焦助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开展调研。在调研时做到“身到基层”,真正走到群众中间去摸清事实情况、找准问题症结、搞清楚事件的真相和全貌。在寻找破题办法时尽量做到“心系群众”,深入分析思考调查研究收集到的一手资料,发挥自己所长去帮助群众找到解决实际困难的思路和办法。在达成初步共识、找到基本破题办法的基础上,才进入召开协商会议环节。
(三)建立“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群众”的深度协商互动机制。在商前充分调研和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各协商平台根据协商主题和调研掌握情况确定协商会议形式,除了政协委员参加以外,还邀请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群众代表(不少于5名)进行互动协商,让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坚持倾听群众呼声,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汇聚各方智慧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协商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健全协商成果转化机制,努力推动“协商成果为民所享”
(一)建立协商成果报送机制。协商会议结束后,及时汇总、整理协商建议意见,对达成一致的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及时报送同级党委,并反馈相关部门。近年来,区政协围绕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发展特色制造业强区等重点议题开展协商38场次,形成《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抢占数字经济新赛道》等调研报告和协商意见48篇,许多成果成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镇(街、行业)等基层协商平台累计开展小微协商活动262场次,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712条,助解难题398个,助推了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解决。
(二)建立协商成果采纳情况通报机制。按照“协商不决策、参政不行政”的原则,尊重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协商成果的处理意见,不管协商建议意见是否得到采纳,组织单位都及时跟进了解,采取现场反馈、公示公告、微信电话等形式向相关单位、建议提出人、群众代表等协商参与人进行通报,并对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建议做好解释说明。
(三)建立被采纳协商成果的跟踪督办机制。对得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可和采纳实施的协商意见建议,采取委员民主监督、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形式,及时跟踪督办有关单位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或批示情况,协同各有关单位(部门)做好付诸实施、监督推动等诸多工作,有力促进协商“议得好”向协商成果“办得好”转变,通过“有事来协商”的开展,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杨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