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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5-03 15:42:00       作者:王富明 王东       来源:区检察院

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情形,通过诉讼无法得到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或其他当事人,采取的以适度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措施的国家救助制度。开展司法救助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助推依法治国,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生活困难,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结合我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际情况,剖析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难点并提出完善之对策。

一、现状

1.救助情况。以我院为例,自2014年以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件,发放救助金24000元,都是在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后,造成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失去了主要劳动力致使生活困难,而没有得到被告方赔偿的司法救助案件。其中:2014年救助刑事被害人5人,发放救助金10000元;2015年救助刑事被害人7人,发放救助金14000元。这些司法救助案件均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救助,没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经诉讼无法获得赔偿的救助;也没有民事侵权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司法救助案件。司法救助以发放“救助金”的方式进行救助,人均救助经费为2000元。

2.资金情况。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保障体制。目前,司法救助资金主要由区财政拨款和检察机关内部自筹组成。据统计,2014年以来,我院的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是以检察机关自筹为主,共筹集并发放救助资金24000元,年均12000元。从统计数据看,救助资金存在来源单一,不能满足当前司法救助实际所需资金,矛盾显得突出。救助资金的管理由区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和区财政局统一管理。救助程序为,一是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说明生活困难原因和程度、提供基层组织出具的困难证明以及申请司法救助资金数额等内容;二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根据申请人申请救助的资金、受伤害情况、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拟救助对象和金额;三是提请区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财政局向提请单位划拨司法救助金,统一向申请人支付救助金。在实际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多数时候都是由提请单位自筹经费先行支付给司法救助人。

3.救助工作。一是根据中央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市、区有关司法救助规定,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控告申诉检察科,具体负责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二是开展便民救助平台建设,创新开通了“邮政信访绿色通道”,凡是需要向检察机关邮寄司法救助申请的可到邮政网点申请“邮政信访绿色通道”邮寄司法救助信函,即可免付邮资,邮政部门实行单独登记、封存、分拣、投递,为需要申请司法救助的群众搭建了“便民、亲民、利民”渠道。此项活动开展以来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和称赞。三是打造“一站式”司法救助服务窗口,零距离服务群众,在控申窗口设立司法救助专台,为初来检察机关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引导,不断提升窗口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实行司法救助、法律咨询、材料收转、救助答疑等快捷方便的“一站式”服务,坚持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宗旨。

二、问题

1.司法救助类型单一,救助对象不广泛。截止目前,我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仅限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其中交通事故被害人救助占80%以上,其他救助较少,救助类型单一;同时,救助对象一般都是因交通事故后需要及时住院治疗,而住院治疗的费用较高,肇事者又支付不起,受害人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开展救助,救助对象不广泛。如2015年办理的何某某申请救助案,何某某因交通事故被自卸货车碾压造成重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右大腿下段及左小腿中上段以远缺失评定为三级伤残,需依赖大部分护理。而肇事人黄某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黄某某及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力赔偿被害人何某某。而被害人何某某因车祸住院已垫付治疗费、护理费、假肢费、鉴定费等费用近15万余元,以及后继治疗费预计需要45万元。何某某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者,现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经调查核实后,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了救助。

2.检察机关受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一般处于诉讼过程之中,救助条件和标准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实施救助。司法救助是受到侵害后通过诉讼无法得到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他当事人给予救助金的制度。但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具有一定的难度,表现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一般都处于诉讼过程中,救助条件、标准难以把握,被害人能否得到赔偿具有不确定性。如2014年办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件来看,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时,被害人张某提出司法救助。经审查,承办人查到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而坚决不予以赔偿,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认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对承担赔偿的比例、金额、标准发生了争议,经公安等多方调解都没有结果。犯罪嫌疑人坚持说不经过法院判决认定赔偿比例、金额是不予以赔偿的。而检察机关在该案上不具有法律上的最终确定权,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侵权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未经法院判决。但申请人却因此生活困难,这使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陷入困境,不利于检察环节开展司法救助。

3.救助办法较苛刻,程序繁琐,时限较长。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条件、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及救助程序等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对申请救助人的要求比较苛刻,不利于司法救助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方向发展。如在2014年办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件,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按实施办法规定要提供身份证明、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困难证明、《息诉息访承诺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为此,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都用了近一周时间,加之承办部门对材料进行核实、研究、提出综合报告,提交救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当地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办理,提请移送财政部门等程序后,用了近2个月的时间申请人才拿到救助金。

三、对策

1.扩大司法救助面,增强司法救助的社会效益。一是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宣传,利用大下访、大接访和带案下访向广大群众讲解司法救助规定,发放司法求助宣传单,在群众聚集点展示司法救助专板等,让老百姓都知道什么是司法救助,怎样进行司法救助,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司法救助工作。二是司法救助经办部门要与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行科、反贪局、反渎局等开展司法求助共建活动,甚至还可以探索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单位建立司法救助联动机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都可以告知申请司法救助,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的面和范围,让更多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得到救助,彰显司法的温情。三是建立互联网+救助平台,利用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司法救助,积极探索在网上申请司法救助,网上办理救助机制,向社会公开救助案件,公布救助对象名单、住址以及救助原因、方式、内容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参与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救助的社会效益,树立法治权威。

2.制定适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弥补救助缺陷,有效开展救助。检察机关办理的救助案件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终结性,而法院判决和执行具有法律上的终结效力,才能最终确定被害人是否依法受到赔偿,即通过诉讼最终确定赔偿标准。司法救助在检察环节提出,申请人能否最终获得救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以前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上看,申请人获得救助的比例较低,不利于更多人获得救助,要建立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司法救助。建议制定救助金追偿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或侵权人有能力赔偿而因赔偿具有不确定性时,可由检察机关先行给予被害人救助,待诉讼最终确定后或犯罪嫌疑人在以后有能力赔偿时拒不赔偿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向其追偿,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建议将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中的“通过诉讼”修改为“在司法过程中”未得到赔偿的作为办理司法救助的条件,这样更有利于被害人的及时救助。

3.简化司法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标准。一是改革司法救助金管理方式,直接将司法救助金预算到司法机关,减少中间报批环节,由各司法机关根据救助规定直接向当事人发放求助金。二是建立快捷支付救助金机制,对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预先支付救助金,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起到及时救助目的。还可以探索救助金网上支付、银行转账等快捷支付方式,减少当事人来回奔走的劳累。三是优化救助金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建议司法救助设定为启动—审查—实施三个程序,即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审查后制定《司法救助决定书》,申请人凭《司法救助决定书》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救助款。四是提高救助金标准。目前,办理的司法救助的标准一般都是每件2000元,应该根据申请人遭受的损害后果、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生活水平、物价因素以及获得赔偿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救助金额,达到救助目的。

 

(刘富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东: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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