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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我妈是我妈”事件对基层公证活动的启迪
发布时间:2016-05-30 12:21:29       作者:李开友       来源:区司法局

201548日,人民日报发表《“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评论员文章,提到北京市民陈先生出境旅游填写“紧急联系人”,他写了他母亲的名字,结果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材料,证明“我妈是我妈”。文章发表后,关于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立即成为社会讨论关注的焦点,政府职能部门瞬时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当时由于我区正处于棚户区改造的关键时刻,大量群众的继承公证需要办理,导致办理群众对公证的嘲讽不断、投诉不断、指责不断,俨然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法定证明材料成了再一个证明“我妈是我妈”。

笔者认为,公证中需要出具的“证明”是必要法律要件,它和一般行政单位出具的证明有本质的区别。

一、辩析《“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

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这个问题听起来有点荒诞,但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会遇见。在我国诚信机制不健全,每一个人的诚信须待检验的情况下,大多数时候证明亲属关系确有必要。据笔者了解,在现实生活中,比如涉及遗产继承、直系亲属间的财产赠与、未成年人财产处分;涉及出境旅游、留学等情况;涉及户籍“父母投靠子女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都必须亲属关系证明。”笔者先后接待过大量的办理公证的群众,让市民觉得麻烦的并不是证明本身,而是要证明的单位往往无法提供开证明的方法。

在出境旅游中,提供紧急联系人证明材料并不是我国要求的,而是旅游目的地国家提出的要求;关于“证明我妈是我妈”这一点也并不复杂,只要提供相关证件的传真件或图片即可。如果单单从这两点来,“证明我妈是我妈”错不在职能部门,反而是依法行政,我认为无可厚非,但是从陈先生的遭遇来看,这件事真实的核心远没有这么简单。

按照陈先生的说法,“这一难题的解决,最终得益于向旅行社交了60元钱,就不需要再去证明我妈就是我妈了。”从这一句话可以看出,开个证明反而成了权力寻租的温床。以每年出国()人员的庞大基数,再小的事情也会变成大事。一方面,如果这60元确实是进了财政的笼子,那说明并没有严格执法,万一真的出现“他妈不是他妈”这种情况,被人钻了空子,那就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另一方面,如果真的是权力寻租,行政职能部门将“审批权”兜售给旅行社,甚至导致这60元落入私人口袋,那才是违法违规违纪的大事,是必须严肃追责的。

二、公证不是“证明我妈是我妈”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条规定表明,必须先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才能受理,公证机构不能自己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据法定公证程序办证;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二)公证书是法律证据文书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是证据的一种,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审判人员在认为没有疑义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公证的证据效力它不仅限于民事诉讼中,更主要的表现在日常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

2.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为了更及时地解决纠纷,债权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作强制执行的证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证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仅可以迅速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避免因打官司带来的时间、人力、财力方面浪费。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公证证明是该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域外效力。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到国外或有关地区探亲、定居、留学、继承财产、履行劳务合同等,我国法人开展对外贸易等国际经济活动,进行国际诉讼,等等,都需要我国公证机关办理有关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才能得到所去国家或地区当局的承认和接受。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三)追责严于其他证明

公证机构的职能是法律赋予的专门证明职能。公证机构要对执业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过错不实行国家赔偿,而是要由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如此,公证机构所需要的证明要件必须要真实,要相对多一些。

三、公证活动如何服务群众需求

“证明我妈是我妈”折射出我国证明过多过滥,社会诚信缺失、单位各行其是,谁也不愿担责的社会现象。公证作为国家最具公信力的证明,应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既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又要主动为民解困。

(一)加强自身建设,主动适应社会

一是强化普法教育,把《公证法》纳入“七五”普法和法律“七进”活动,推动公证走进人民群众生活。

二是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在公证的接待环节,把需要的证明要件和怎样去办理这些证明交待解释清楚(比如:证明在哪里开,档案在哪里查等),并提供模板(让证明单位直接填写等),让群众少走弯路;在公证的办理环节,按照最简洁的法定程序予以办理。

三是全面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行服务承诺制、延时服务制、信息公示制、定点联系制等便民措施,主动上门服务困难群众。

四是精心设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区委政府的大型建设项目提供服务,树立社会公信力。

五是以质量监管为重点,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失信违规行为,推进公证质量不断提高。

(二)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

要根治证明过多过滥过奇问题?又要解决公证活动必备的法律要件,又必须打破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壁垒”,让信息能够在各职能部门间无阻碍“通行”,从而打通信息共享的“最后一公里”。

(三)强化诚信教育,推进机制建设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在不久的将来,无论是政府、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没有诚信码将寸步难行。总有一天,谁都会相信“你妈就是你妈”。

 

(作者:区司法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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