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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5-30 12:13:27       作者:刘富明 王东       来源:区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的范围,增强监督实效;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我区办理刑事申诉检察案件共18件,有5件引入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的办理和监督工作,占案件数的27.78%,其中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5件,均为立案复查结案,并在案件的公开审查过程中邀请了人民监督员9人次参与了案件的公开答复工作、5人次见证了向申诉人送达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司法救助工作上共办理刑事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案件12件,救助刑事被害人12人,司法救助案件没有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在国家赔偿案件上协助上级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没有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

二、做法及成效

(一)做法

1.注重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提升参加监督刑事申诉案件的能力。利用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质量评查、执法检查、法律讲堂、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刑事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向人民监督员讲解刑事典型案例,分析案件中的疑难点,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证据等问题,全面提升人民监督员对刑事检察工作的监督能力。

2.确立刑事申诉案件在公开答复环节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的常态化机制。自2014年起,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在公开答复环节全部引入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同时确立了公开答复前主动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件制度,向监督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制度,听取监督员意见建议制度等,充分保障了人民监督员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知情权。

3.保障了人民监督员在公开答复活动中的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人民监督员根据刑事申诉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办理程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处理决定等发表意见,并以第三方独立的身份向申诉人释法说理,充分保障了人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独立性。

4.形成了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刑事申诉案件机制。对人民监督员在公开答复活动中就案件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会同案件承办部门认真分析梳理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并进行满意度测评,从而不断提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水平。

5.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答复的保障机制。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将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在信访接待大厅,接受社会监督;对人民监督参与公开答复活动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给予了保障。

(二)成效

1.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就案件的法律适用、法律规定等进行了讲解,并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是很好的法律宣传教育课,全社会形成了依法办事、依法申诉、依法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如2015年办理的刑事被害人谢某某等8人提起的刑事申诉案件,谢某某等8人被诈骗500余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退还谢某某等人300多万元被骗钱财。谢某某等人对法院判决不服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其中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服,经检察机关多次说明,申诉人仍然不相信,最后在申诉案件公开答复环节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通过监督员的释法说理,并提供了当事人为什么在法院审理时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在人民监督员的说理下,当事人才知道这是法律规定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化解了当事人的心结。

2.社会效果明显。自2014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全面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活动,参与答复刑事申诉案件511人,其中纠访、缠访、闹访、上访案件29人,通过人民监督员的公开答复全部案件都已息诉罢访,有效地化解了刑事申诉案件,实现了“零进省、零进京”的目标,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如2014年办理的王某某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王某某不服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上访、缠访、纠访近5年,先后到省市区信访部门反映问题,还到省高院、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上访,要求重审此案件,还专门写了一本《不做糊涂百姓》的申诉材料,近300页,并装订成本用于上访,造成了社会的极不稳定。受理申诉人申诉后在公开答复环节邀请了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人民监督员也从法、理、情的角度开展答复工作。申诉人对公开答复及结果较满意,当场表示不再上访上诉了。

3.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一方面深化了检务公开,提升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让老百姓在生活中真正感受到了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树立了检察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将检察工作置身于阳光之下,有利于健全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体系。再次有利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扩大人民监督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建设法治国家。

三、存在问题

1.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制约了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能力。按目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来看,只要具备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周岁、公道正派,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身体健康就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条件中没有对是否有法律知识或多少法律知识作出规定。从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来看,一般都不是学法律专业的,更谈不上从事法律工作,而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引起申诉人的不满意,造成久诉不息,影响社会稳定。

2.人民监督员参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范围较小、面较窄。在办理的18件刑事申诉检察案件中只有刑事申诉案件5件才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的办理和监督工作,只占案办理件数的27.78%,参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范围较小;况且人民监督员参与的这5件刑事申诉案件都只是在公开答复环节参与监督和答复工作,在案件受理、审查、立案等环节都没有参与监督,缺乏全程参与监督,案件监督的面较窄,不利于深化检务公开,影响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和公信力。

3.人民监督员参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缺乏制度机制程序规定。我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答复工作都只是在积极的探索,而截止目前对人民监督员参加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怎样介入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如何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检察活动、在刑事申诉检察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制度机制程序之规定。

四、建议

1.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一是从选任入手,建议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时增加一条,即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或者对选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水平测试,择优选任为人民监督员,除回避的人员外,还可选任法律专业或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为人民监督员;二是加强对现任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通过脱产或不脱产进行较为专业的系统的学习,还可以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讨论、刑事典型案件剖析等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范围和深度。积极探索在刑事申诉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打破人民监督员只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环节参加监督的模式,要在受理、审查、立案复查、公开审查等环节全程引入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强化外部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满意度。

3.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制度机制。从实际出发探索如何选定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监督程序步骤、监督职责、监督保障等,逐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规定,使监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完善好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各项机制,推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工作科学发展。

 

(刘富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东: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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