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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实施《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7-04-05 11:20:55       作者:李军       来源:区食药监局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 对于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具有积极作用,也直接关系到就业、生计等民生问题,但当前“三小”普遍呈现多、散、乱、差的特点,由于缺乏相应的地方性规范法规,长期以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也是造成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五年时间,于20161130日由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31日起施行。就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要求,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简要谈几点思考。

一、大安区“三小”现状

据初步统计,我区现有“三小”916家,其中食品小作坊68家、小经营店580家、摊贩268家。总体呈现数量大、质量控制能力差,存在着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模小,条件差。全区大多数“三小”规模小,资金投入少,大多以“家庭作坊”、“夫妻店”、“路边摊”等形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条件普遍简陋,环境卫生较差。

(二)素质低,隐患大。我区“三小”从业人员多为社会低收入群体,如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普遍文化程度低,有的还是文盲,不了解《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甚至个别从业人员为追求经济利益,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违法购进食品及其原料或者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门槛低,流动性大。“三小”生产经营性质决定了其资金、人员、条件要求均不高,因此进出“三小”生产经营行业的随意性和流动性较大。

二、《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授权规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条例》调整的两类行为也为加强我区“三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一是厘清了监管和服务职责,《条例》具体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在食品“三小”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二是明确了“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三小”生产经营者要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实施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三、几点建议

(一)摸清家底,建立基础档案。对全区“三小”的数量、规模、生产经营条件、品种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逐户登记造册,制定监管目录,为实施备案或登记管理奠定基础。

(二)宣传培训,凝聚整体共识。一是开展区、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了解《条例》精神,厘清工作职责。二是开展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对全区监管执法人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切实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三是开展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分类培训、送法上门等方式,对“三小”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知晓《条例》要求,增强守法意识,推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四是构建全方位宣传平台,强化社会宣传,以横幅标语、展板墙报、LED显示屏、宣传单等方式,以《条例》施行日和食品安全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条例》进村社、进农贸市场、进校园等宣传活动,提高《条例》的知晓率。

(三)各司其职,推动责任落实。《条例》具体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县级食安委、食品监督、城市管理和卫生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三小”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构建起了责任明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网络。各级、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切实推进责任落实。

(四)强化服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要加强服务,指导“三小”从业人员在原辅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工艺流程、设备管理、产品贮存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环境卫生方面进行改进或完善,帮助他们把好食品安全关键环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探索建立对“三小”的量化分级评定标准,建立信用档案,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五)依法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三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未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进行查处,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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