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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执法工作的困惑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7-06-01 16:54:07       作者:杨松瑶       来源:区城管执法分局

随着我区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城镇化趋势愈加明显,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节奏加快,城市功能发展整体向好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并有蔓延猖獗之势。如小区内各类违法搭建普遍;部分村(居)民新建或原基改建住房时,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擅自移点、单批联建情况层出不穷。而法律体系的制约、城乡规划的欠缺、违法建设前置管理的薄弱、违法建设查处保障的不足,让规划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一、近年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健全案件受理机制,多渠道畅通案件来源。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案件受理和查处机制,全方面、多渠道受理城乡各类违法建设案件,主要通过乡镇转办、上级交办、群众信访、主动巡查等多种方式,近年来共受理农村违法建设案件128起,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43份、《停止建设通知书》85份,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12处,立案调查116起,查处违法建设面积近4万平方米。

二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高时效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受理后,我局立即向当事人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到相关部门补办建设规划手续。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户收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仍未停工的,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并立案调查;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到相关部门补办建设规划手续。如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手续,进入立案调查程序。立案后,向当事人发放《立案调查通知书》,做《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房屋修建时间、层数、面积、结构、用途、造价,重点是核实当事人是否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勘验笔录》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层数、面积、结构附加勘验照片和平面图。取证过程均需要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见证(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人员),如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向了解情况的基层组织人员取证。案件取证完成后,报市(区)建设局征询违法建设处置意见,根据其意见向市局报送案件并给出处置建议。市局发出《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后,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做申述申辩材料,报市局审批后发出《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违法建设(7天),我局向乡镇发函或向区政府报告申请进入强制执行期。根据建设部全过程记录执法案件的要求,上述法定程序步骤均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三是建立部门协办机制,多层面处理违法建设。首先建立案件上报机制,一旦发生违法建设案件,基层组织先进行制止,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并及时告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其次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机制,基层组织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和作用,村组发挥村民自治的效能,对我局已发放停建通知或立案调查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及时制止上报抢修抢建行为。再次建立重大案件联合审理机制,对案情复杂及有争议的案件,我局积极会同国土、建设、住保、辖区政府等联合共商,共同研究处置办法。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建房违法态势严重。一是超面积建房态势严重。根据《大安区农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区农村建房受到规划区域、选址原则、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的限制。而事实上绝大多数农民建房面积超过我区建房标准,形成违法建设。二是未批先建情况严重。农村建房审批周期长,农民无法等到取得建设建设手续,便开工建设。三是部分开发商以帮农民联建房屋为名,擅自开发房地产,农民购房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二)老旧城区历史遗留问题多。我区大安街、马冲口、高硐、凉高山街等旧城区违法建设数量大,遗留时间长、违法建设认定难。部分房屋修建时,建设局未成立,无法办理建房手续,在后续办理房屋产权时,由于经济原因等未办理产权。

(三)小区违法建设行为制止难。一是已入住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突出。我区仁和半岛、和平花园、鸿基花园、万佳庭苑小区已入住完成,但小区楼顶基本已全部搭建彩钢棚、甚至砖木结构房屋,数量庞大,跟风现象严重、违建查处拆除难。二是新建小区违法建设蠢蠢欲动。铸钢花园、惠安小区、恒大名都是我区新建的小区,也是我区违法建设严控区域,目前已查处违法建设案件3起,但小区违法建设仍有发展趋势。

(四)生产类违法建设现象突出。一是部分厂房修建时,认为是政府扶持项目,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便开工建设。二是部分生产工厂在进行二次扩建时,认为是在自己厂区内扩建,不需要补办建设手续。三是农村生产类违法建设多,如小型养殖场、屠宰场等,未办理建房手续或临时建设手续。

三、执法中存在较大困难

一是案件调查取证难。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配合,不提供主体身份证明材料,造成违法主体确认困难;拒绝配合做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造成违法事实难以查清,文书难以送达。部分基层干部由于多种原因不愿协助调查,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阻碍。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现有规定,对在建违法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后,如果当事人在查封期内继续强行抢修抢建,执法部门无强制保障手段,导致查封施工现场的强制约束性不大。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二个月申请行政复议和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在执法局调查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也可以在长达六个月的复议期和诉讼期内继续抢修抢建直至房屋最终修建完成。执法部门只能对新增的违法建设再次立案调查,直接延长案件调查的时间,增加后期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难度。

三是强制拆除难度大。小区内楼顶违法建设尤为突出,由于地理位置限制,执法部门要强行入户进行强制拆除的风险性较大、不确定安全隐患多;部分农民违法建设属刚性住房需求,耗费大量财力,如果强制拆除,当事人损失较大,必将极力阻止,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拆除超建部分的房屋,不管是拆除过程中还是拆除后都存在较为严重的房屋安全隐患。

四是执法保障不到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遭受当事人的辱骂和攻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事后再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已受到伤害。同时,由于目前执法人员编制原因,一部分一线执法人员为协助执法身份,执法主体资格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撑,在执法工程中即使受到伤害也不能以妨碍公务罪对当事人进行拘留,只按照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四、下步工作思考和建议

一是严格依法制定执行规划。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充分尊重城镇生态格局,合理规划,逐步调整城乡用地结构。加大对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二是简化农房建设审批程序。根据新出台的《四川省农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辖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辖区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首先应统一全市农房建设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适当放宽建筑面积,从源头上减少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其次应放宽生产类用房的审批条件,对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养殖等营业用房,建设部门可根据生产要求批准生产内用房建设许可或临时建设许可,减少生产类违法建设。

三是加强前置巡查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网格化巡查责任体系和及时制止上报体系,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并建立违法建设倒查责任追究制度、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指导基层加强宣传教育,号召基层组织切实履行好村(居)民自治原则,把违法建设制止于萌芽状态。

四是强化执法强制保障措施。在查封施工现场后,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协调供水、供电、供气的部门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强制辅助措施。对破坏查封施工现场、查封后当事人继续抢修抢建等违法行为;对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查处、拆除违法建设等行为;或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的行为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由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拘留。

五是逐步下移执法权力重心。根据国家扩权强镇的政策要求和下一步城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逐步在辖区政府设立城管机构,将城乡违法建设管理查处等权限委托给辖区政府,单独设置执法人员编制。有效提高城乡建设管理的及时性,减少违法建设查处的矛盾性。

六是探索建立查处简易程序。根据违法建设的结构标准,对彩钢、钢架等简易建(构)筑物,采用简易程序,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且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即可强制拆除。对框架、砖混、砖木结构房屋,采用一般程序,且行政处罚决定与当事人采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可同时执行。可及时改变当事人违法建设状态,减轻当事人入住或使用违法建设后的拆除难度,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七是探索组建综合执法队伍。积极谋划组建由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合属办公的综合执法队伍,专门负责查处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执法难度大、跨区域、跨行业的违法建设案子,强化执法力度,增加立案查处的法律约束力。

 

(作者:区城管执法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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