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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出租车行业增值税征管初探
发布时间:2017-09-04 12:41:27       作者:李家明 史翔       来源:区国税局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8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出租车行业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行业,按照上述决定,对出租车行业营业收入由原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现对我区加强出租车行业增值税征管谈几点意见。

一、大安区出租车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税收征管现状

截止目前,我区现有出租车公司7户,其中4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计拥有出租汽车680辆,占五城区出租车总数1096辆的62.0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车业务均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为查帐征收。

从全区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历程看,前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早期大安无出租车公司,营运许可证只向个人发售,实行个体经营。2000年以后,随着出租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防止出租车个人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市政府专门出文,要求所有出租车纳入出租车公司进行管理,运营许可证只向出租车公司发放,由此,我区才相继出现了出租车公司。

目前,具体操作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原以个体经营的出租车(车辆所有权属个人),挂靠出租车公司后行驶证上同时注明出租车公司名称和车主个人姓名,出租车公司未在账上记录为固定资产;另一种是市政府发文后新发展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行驶证上均标明出租车公司名称(但车辆所有权实际上仍是个人),虽然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标明的是出租车公司,但因其事实上不属出租车公司出资购买,故出租车公司仍然未在账上记录为自身固定资产。

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出租车公司均与实际经营者签订了内部协议(或挂靠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出租车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车辆保险业务由公司统一对外办理;三是出租车经营者应向出租车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鉴于协议内容及车辆的实际所有情况,出租车公司根本无法监控和掌握出租车营运的实际收入及支出,更无法就其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实际上,出租车公司只能就其向出租车经营者交纳的管理费进行核算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公司只代办有关的缴费缴税、处理交通事故等事项。

由于出租车营运的特殊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从目前看,全市对出租车行业的税收管理根据不同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征管方式:

一是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征管。包括对公司收取的出租车承包费、管理费和核定的出租车营运收入。我市的荣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采用了此种管理模式,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出租车业务收入按简易办法征收,使用冠名增值税普票。

二是延续地税做法以挂靠车主为实际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征管,由出租车公司自行申报。辖区内7家出租车公司营改增后均未缴纳增值税。

二、出租车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后,我区出租车行业税收经过市区两级国税局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征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形势不容乐观,归纳起来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三难”:

(一)纳税主体确定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中第一章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目前,实际情况是出租车公司拥有的出租车绝大部分是个体车主挂靠到公司,协议规定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经营,出租车公司承担一定的法律连带责任。但同时其协议又明确了出租车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收入与成本费用与出租车公司无关,出租车的经营收入与成本费用并未纳入出租车公司统一核算,而是归挂靠车主自留,出租车公司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和代收的管理费如出租车协会年费、座套卫生费等。“营改增”前,地税机关都是以挂靠车主为实际纳税人,采取委托市交管处代征的办法。营业税、所得税起征点(起征点2万元)提高后,大部分出租车主未达起征点不用缴税,市交管处也不再同意代征税款。

我区出租车行业的现状,造成了出租车行业纳税主体确定的困难:从法律形式上看,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挂靠的规定,应以被挂靠方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主体,将个体车主的运营收入纳入租车公司统一核算,即使出租车公司按简易征收办法也要缴纳3%的增值税,会导致出租车公司的税负上升,必然转嫁到个体车主,形成尖锐的社会矛盾;从经营事实上看,出租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为个体工商户(只是由于市政府的文件所限,不能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应按个体工商户进行增值税征管,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由于大多数出租车经营者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发票管理难。由于出租车经营者本人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故其所需发票仍由出租车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税务机关领取(原则上是每台车每月核定5000元的定额发票),然后由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经营者发放。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从出租车公司来看,其申报收入远低于发票领用金额(有的公司月发票领用量达近百万元),既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国税税收征管系统)更是要发出“申报金额小于购票金额”预警,给国税机关带来巨大的税收执法风险。

如果由出租车经营者本人自行购票,又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出租车本人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这样就不符合市政府关于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打破现有的格局;二是出租车经营者已经习惯在出租车公司领取发票(因其无需履行手续,更无需排队),要其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需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三是将大幅度增加国税办税服务厅的工作量,在全市通办的情况下,高新、自井的工作量可能会大幅度上升,造成办税服务厅的拥堵。

(三)营业收入确定难。如果按“营改增”相关政策的规定,以被挂靠方即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个体车辆的经营收入将成为被挂靠方经营收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内部协议或挂靠协议的存在,出租车公司对被挂靠方管理松散,难以获得每个车辆的实际经营收入。

如果将出租车收入纳入到出租车公司进行核算并申报纳税,将使出租车公司的税收负担比起营改增以前有大幅度的上升,出租车公司必然将税收负担转嫁给挂靠车主,这样极易引发车主和国税机关的矛盾,诱发社会稳定问题。另外,从出租车公司的角度看,在市政府现行的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模式下,他们也缺乏加强管理、规范核算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行业的特殊性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题。全市出租车行业几经变革,发展到现在仍不够规范,出租车的运营业务既不是真正的公司化运作,又不是单纯的个体经营,因此既不能象一般企业那样进行税收征管,又不能象个体户那样进行管理。加之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管理的松散性,难以完全通过出租车公司进行税收征管。

(二)从业人员的复杂性和营运成本的上升也使税收征收的阻力加大。我市出租车绝大多数是由个人独资或合伙购买,由于出租车运营牌照的黑市价格逐年上涨,最高已达30多万元,因此很多出租车投入营运时花费了很大的代价,无形中增加了出租车从业人员的压力;另一方面,从事出租车营运的人员很大一部分是企业下岗职工、城市无业人员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些人员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上近年营运成本上升、黑车数量增加,出现滴滴打车、优步等新型出行方式,市场竞争激烈,给出租车经营者带来很大的经营压力,也使国税机关的税收征管变得更加困难。

四、破解出租车行业征管现状的对策

根据我局出租车行业的现状,个人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国税机关的税收征管环节,对出租车的营运收入,以出租车经营者为纳税主体。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与其经营实质相符合,回归到了其本质;二是可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大部分出租车经营者因营业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而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合法地降低了出租车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这样做会带来一些新问题,其解决办法有:一是出租车经营者的税务登记问题,因其未办理营业执照,故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由国税机关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二是发票领用困难,但国税机关可以认可出租车经营者委托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代为领取发票;三是造成办税服务厅的拥堵,可以采取预约办税的方式错峰办理,最大限度的保证办税服务的畅通。

 

(李家明:区国税局副局长,史翔: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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