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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8-15 17:11:43       作者:刘红宇       来源:区检察院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该项工作作为检务领域改革的一个突破口,目前虽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认识不够到位、内容不够全面、程序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效能的充分发挥。2013年底,高检和省、市院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将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作为检察系统率先推出的一个改革内容迅速部署,并相继下发《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深化检务公开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行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就必须顺应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和期盼,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深化检务公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而司法公正则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期望信任之所在。检务公开作为沟通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不仅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进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同时通过社会各界参与到检察事务中来,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深化检务公开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要措施

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办案结果公正,还要求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希望有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更加宽广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期待更加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深化检务公开,给群众创造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和平台,能增强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和支持,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这也是检察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四)深化检务公开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方式

“正人者须先正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将会大打折扣,并有可能异化变质。深化检务公开,就是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可以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解决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深化检务公开是提高检察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深化检务公开,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途径,健全公开机制,在主观上也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和严格要求,一方面可以促使检察干警自觉遵守检察职业道德规范,涤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树立公正执法理念;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多种途径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执法能力,使检察队伍切实承担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二、深化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滞后性”较为突出

一是思想观念滞后。主要表现在:有的人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也有人认为现在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已经很透明了,深化检务公开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会干扰影响办案,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二是公开内容滞后。在推行检务公开的过程中,往往只是选择一些部门的性质、权利、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内容加以公开,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务公开”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有些新的内容也应加以补充。

(二)“局限性”较为明显

实践中,存在只按或部分按高检、省、市院要求“检务十公开”或“检务十三公开”;有的半遮半掩,避重就轻,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有的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程序的公开;这些现象既有悖于上级院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真实充分的原则,也会挫伤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甚至会导致检务公开流于形式。

(三)“便民性”较为不足

在检察实践中,多是利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和开展重大活动的时机进行检务公开,采取发发资料、发发宣传单,设个公开宣传栏的方式,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有盲区,检务公开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有的虽开展送法进乡村、社区、企业、校园等活动,做到巡访、下访,只注重一时一事,不能坚持,不善于在每个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去宣传和推介。

(四)“创新性”较为不强

一是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检务公开工作如何开展,公开范围多大,采取何种最佳方式和途径,如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没有进行深入研究,致使检务公开工作开展积极性不够强。二是监督保障机制不够明确。目前检务公开工作的实行,主要是靠检察干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必要的组织、物质保障条件,未能及时跟上,对“检务公开”持续、有序、深入开展带来一定影响。三是结合检察工作不够明显。对于如何深化检务公开,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则思考较少、行动较慢、实效较差。

(五)“督导性”较为不力

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基层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抓好试点工作,对“检务公开”的情况,要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对于如何督促、如何考核、考核的标准、责任如何追究则缺乏认真研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之上级院对基层院检务公开没有更加刚性的要求,对哪些内容应及时公开、公开的时机、公开的方式方法缺乏准确的把握。

三、深化检务公开的形式渠道

(一)重点抓好办案公开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每个部门都要认真落实,并逐步完善发展。当前,必须抓好主要业务部门,重点公开告知事项、立案、不捕、不诉、抗诉、申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并建立办案“告知卡”,以增强执法透明度和亲和力,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阳光执法。

(二)继续推进传统方式

健全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做到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简便规范、有章可循,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常态化联络,深化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制度,采取多种方式邀请参加各项检察活动,拓宽监督范围;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领导专访、发布稿件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布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举措、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典型案例等。

(三)突出公开平台建设

整合案件管理大厅和控告申诉接待窗口,把具有单一功能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成为集公开、服务、监督、便民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同时,可以在每个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检务公开栏”,让群众及时了解检察职能、工作动态、业务流程等,便于群众监督,并及时受理、分流、办理及反馈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电子检务公开

充分利用检察QQ、手机报、手机短信、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系统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群众知情权。同时,深化基层检察院门户网站建设,科学合理设置栏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社会群众展示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让社会各界更多了解、支持检察工作,建立良性互动参与机制,对网络舆情公开回应,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四、深化检务公开的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过去,部分基层院在实行检务公开过程中,多由办公室或政治处兼顾负责,往往其他部门一说到检务公开就认为与自己无关,这种单一部门工作模式容易造成责任分散,检务公开流于形式。当前,基层检察院应当根据上级院的部署,建立完善由检察长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相关部门在开展检务公开过程中,也应明确精通检察业务、政治责任强、对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人员专门负责。

()严格公开程序

根据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同,公开方式可分为检察机关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两种。主动公开的事项,可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于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公开。同时在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中,要做到有公开、有审批、有反馈、有办理、有检查,保证检察权的运行全过程、全方位地处于阳光之下。如各业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办案人员身份公开、执行公务事由公开;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接触多的部门,也要积极宣传检察机关职能,严格落实自身深化检务公开的各项具体措施。

(三)加强考核监督

为增强检务公开的有效性和程序刚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把检务公开岗位目标、责任追究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对检务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如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对群众意见、建议没有认真落实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以进一步提高干警执行检务公开的自觉性,确保检务公开取得实效。

(四)强化保密工作

检务公开并不是毫无保留地全面公开,而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来说,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等,不得对外公开。对不应公开部分予以保密,是检务公开深化发展的制度保证。因此基层检察院应根据上级的规定,明确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范围,理清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的保密程序,从制度上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关系,保证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作者: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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