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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筑物拆除的法律竞合条款探索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06-01 12:42:17       作者:陈盾       来源:区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对土地违法案件非法建筑物拆除时,常常遇到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竞合问题,值得探讨与思考。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六条“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新《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相互竞合条款探讨与建议

(一)法院受理管辖竞合问题

自贡市市辖区的国土资源部门,均属于自贡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在行政执法中,所有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均由自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涉及土地违法案件非法建筑物拆除决定,申请法院行政诉讼,是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哪个条款规定申请呢?一部分人认为,应当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行政案件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自贡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的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一部分人认为,违法建筑属于不动产,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熟知的发生地法院审理。笔者认为,为了最大的维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利益,可以采用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向自贡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的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非法建筑物(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二)司法救济程序竞合问题及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限竞合问题

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土地管理法》相对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而言,是特别规定法律,笔者认为,在涉及对非法建筑物的申请法院强制时,其申请时限,应当适应《土地管理法》的特别规定,而不受《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的时限规定限制。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等规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催告履行后,行政行为当事人仍然不自行拆除的,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能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或较少行政行为当事人的损失。

 

 (作者:区国土资源局监察股、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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