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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5-07-01 16:31:24       作者:陈练       来源:区民政局

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同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又是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助手和“生力军”,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保护、教育、监督、惩处”的职责,为从源头防治腐败做了大量的积极有效的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部门纪检机构面临诸多体制机制上的障碍,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关系不顺。首先,在现行的领导体制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际上主要对单位党组负责,形同单位的一个内设机构,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部门纪检机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本单位还有较强的依赖性,甚至部门纪检机构工作人员与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政治、经济、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现实状况,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难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因此监管作用不大。其次是权益保障问题。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工资、福利、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仍按原有渠道和办法由本单位负责。因此,该部门对纪检监察机构的权益有一定的掌控权和话语权。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个人基本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就会出现或疲于监督,从而影响监督效果。

(二)定位不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认识不足。在工作中,难以游离于本单位中心工作之外,不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成为本单位的内设机构,既没有明确主管、协管、参与、配合的职责和工作方法,也难以正确行使预防和监督的职能。

(三)措施不力。在履行监督职责中,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哪些环节,用什么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不便开展监督和监督不力。

(四)角色错位。按照纪委的规定,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监督和组织协调等六项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却主要履行了党组的主体责任的职责。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不同程度地扮演了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持制订有关制度、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解》的牵头者而不是监督和检查者的角色,造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自己说给自己听、自己做给自己看,而真正的责任主体却成了看客。

二、履职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监督的职责性

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六是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明确工作职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第一职责是监督。因此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和工作重点,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不称职”的观念。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为监督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导,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上。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在构建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动态掌握本单位的工作情况,主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参与本单位内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履行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二是广泛听取民意,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注重收集党员、干部、群众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开展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时与党组进行沟通。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单位党组要及时与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沟通重要情况,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加强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措施,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三是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报告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加强主动监督意识,积极主动地向纪委汇报工作,加强和本单位党组的联系协调,取得本单位党组的支持,依法、依纪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本单位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三)注重工作方法,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在对本单位实施纪律监督职能履行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好相关的工作界限和处置分寸,妥善处理好服务与监督、分工与履职、职责与职能三大关系。作为部门纪检组,应该紧紧围绕本单位的工作中心,一切从服务的理念出发,将监督的各项职能巧妙地融合、穿插于所驻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之中,切忌板着面孔去监督、生搬硬套去检查。2015年民政局纪检组就民政系统的重点工作,除落实两个责任外,2015年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工作。

1.加强民政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系统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开展民政系统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对80岁以上低收入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管理和老龄事业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救灾专项资金检查,确保救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完善各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程序,要求相关股室建立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发放相关制度,明确纪律要求,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3.加强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督促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范城乡低保操作规程,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救助标准依法科学制定和动态监测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监控系统,(对申报对象进行手机或者电话反馈)对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审批、公示等救助工作过程实施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重点做好全区低保对象的抽查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的专项检查。

4.加强优抚安置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优抚安置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优抚对象数据库动态管理和更新,对优抚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和对比分析,全面推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加强优抚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及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情况等优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5.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范退役士兵专项资金管理。开展军休干部自然减员、两个待遇落实、人员编制配备、各项经费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监督退役士兵培训教育,增强退役士兵培训效果。

 

(作者:区民政局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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