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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发布时间:2015-10-08 12:27:30       作者:喻声著       来源:区环保局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俨然已成为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8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各地方环境保护工作加了一道紧箍咒,为老百姓追求更好生活环境打了一剂强心针。

一、明确督察对象、强调了“党政同责”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相比《环保法》中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办法》更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要求。落实权责一致,实现追责对象全覆盖。明确细分了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政府有关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各类情形,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主要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二、环境保护与干部提拔挂钩

《办法》还规定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其中,《办法》还明确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终身追责制的提出,表明了国家顺应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整治、加大对责任人监督的坚强决心。

此次《办法》的出台,将重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现实,资源铺张浪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的发展方式简单粗暴。必须要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继续破坏。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也是对老百姓期望碧水蓝天、清新空气、美丽家园的一个积极回应。

《办法》的出台,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保护生态环境,任重而道远。只有严格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狠抓《办法》落实,加强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细化措施,加强督查,真正使之落地生效、见诸实施,才能真正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助力起航、贡献力量。

 

(作者:区环保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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