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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乡镇检察室与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的协调配合
发布时间:2015-10-08 12:22:43       作者:王东       来源:区检察院

派驻乡镇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共同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重要职责。做好派驻乡镇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的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工作,有利充分发挥“两所一庭一室”的职能职责,推进依法治区。自我区设立派驻牛佛镇检察室以来,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在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现结合派驻乡镇检察的建设情况,浅谈如何做好派驻乡镇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的相互监督和协调配合工作。

一、现状

1.派驻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当前在立案监督上是通过当事人到检察室提出申请,对公安派出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不当撤案进行了监督,而检察室主动监督立案情况较少。今年通过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纠正立案监督案件3件。公安派出所在办理疑难案件时,主动邀请检察室参与案件的调查工作,对案件出现新的法律问题共同研究和探讨。目前,检察室参与了公安派出所3件特殊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另外加强了对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在批捕案件、公诉案件上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召开案件联系会议等方式加强了对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截止目前,已退回公安派出所补充侦查案件10余件。

2.派驻检察室与人民法庭的工作。加强了对人民法庭民商事案件的监督工作,派驻检察室通过与人民法庭座谈、旁听庭审活动、查阅审判卷等形式,对人民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监督。今年,办理当事人申请民事行政监督案件4件。同时,还联合民行部门积极开展对法庭诉讼违法行为的调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2份,均得到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派驻检察室与司法所的工作。加强了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10余份,参与对矫正人员的法律宣传讲座2次、宣布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1次,开展矫正人员心理咨询3次,帮扶矫正人员1人。同时,应司法所的要求参与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有效的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问题

1.缺乏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一是在与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联系和协调上基本上是公安派出所遇到疑难案件或者有法律争议的刑事案件时才与派驻检察室联系,要求检察机关参与案件,并就案件事实、难点、关键问题和法律问题等进行法理分析,依法解决案件问题,提高办案质量;而对公安派出所在行政执法上的监督制约就更少了,几乎是空白。二是在与人民法庭的工作联系上也是流于形式的较多,偶尔参与法庭的庭审活动和调解活动,对人民法庭的监督较少,大多数是当事人对民事行政判决不服,通过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来监督法庭的审判调解活动。三是在与司法所的工作联系上,检察机关只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司法所将矫正人员的处理结果报检察机关存查而已,几乎没有对社区矫正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更谈不上纠正不当矫正行为等。

2.缺乏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派驻检察室、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都有自己的业务系统和信息平台,各自相对独立封闭,相互之间不能互通。这样不利于各部门之间对行政执法、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社区矫正等工作的相互了解,特别是在社会上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时,各部门之间起不到事先预警的作用。由于缺乏信息共享平台,未在“两所一庭一室”之间公开信息,缺失监督与提醒,在公安派出所方面出现了一些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违法侦查等问题;在人民法庭方面出现了一些民事案件裁判后,当事人不服长期上访等问题;在司法所方面存在个别侵害矫正人员的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等。

3.缺乏对基层司法力量的整合,扎根在“两所一庭一室”人员少,并且多数是聘用制人员,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上的能力不足。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占地赔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农村电力水力改造、小城镇建设方面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民间纠纷、侵权事件等频发,对派驻检察室、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提出了新挑战,不仅要执法办案,还肩负着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重任。基层司法力量的整合势在必行。

三、对策

1.与公安派出所的配合。有效的监督,是法律规定相互配合的前提和保障。一是积极探索建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一方面为公安派出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办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监督;另一方面接受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的控告申诉。二是加强业务配合,将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前移至立案侦查阶段,对整个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变传统的事后纠违方式为主动引导,有效提升配合效果;同时与派出所建立走访调研机制,对疑难案件、新型案件共同开展调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三是积极探索建立诉讼小组,对公安派出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错误的刑事决定,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保驾护航。

2.与人民法庭的配合。一是探索建立案件旁听机制,对于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群体诉讼案件、涉检涉诉案件等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人民法庭主动邀请派驻检察室检察官旁听监督,充分了解案件并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于派驻检察室和人民法庭收到的当事人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互相了解情况和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三是积极拓展民事案件的配合范围,加强对特别程序案件的配合,如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由于这类案件没有诉争性,但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判决错误,后果难以挽回,因此派驻检察室参与这类案件有利于法庭正确判决,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

3.与司法所的配合。一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宣讲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重新违法的后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同时也要宣传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另一方面与司法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得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整理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再次要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服务,对矫正人员在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开展帮助,让其感受到社会温暖,从而更好的接受改造,成为有用的人。二是建立相互配合的化解矛盾机制,司法所在化解矛盾时,对于疑难、复杂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可以邀请派驻检察室检察官参与,共同化解矛盾,依法纠错,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农村基层的社会稳定。

4.整合基层司法力量,服务新农村建设。一是建议成立“两所一庭一室”的统一协调办公室,在遇到重大问题和事件时,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基层司法资源的整合和人员的统一调配,形成维护基层稳定、推动基层法制建设的强大力量。二是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通过网络实现对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社区矫正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的相互通报,对重大问题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交流业务,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商应对措施,提高屋基司法实效。三是建立相互巡查监督机制。派驻基层检察室、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之间可以相互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供工作便利,发现问题,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存在问题的单位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作者: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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